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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外匯違規案例的通報

2017-12-02 10:05 來源: 外匯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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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以來,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工作部署,緊緊圍繞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三項任務,加強外匯市場監管,依法嚴厲查處各類外匯違法違規行為,打擊虛假、欺騙性交易行為,維護健康良性的外匯市場秩序,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等相關規定,現將部分外匯違規典型案件通報如下:

案例1:廣州市暢利進出口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5年5月至7月,廣州市暢利進出口有限公司虛構貿易背景,重復使用進口報關單,對外付匯5048.68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構成逃匯行為,違規金額巨大,嚴重擾亂外匯市場秩序,性質惡劣。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對其處以罰款952.39萬元人民幣。

案例2:寧波高新區高岸貿易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5年8月,寧波高新區高岸貿易有限公司虛構轉口貿易背景,使用其他公司已經提貨的海運提單,對外付匯2369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構成逃匯行為,嚴重擾亂外匯市場秩序,性質惡劣。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對其處以罰款587萬元人民幣。

案例3:露妮商貿(上海)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5年12月,露妮商貿(上海)有限公司篡改海運提單,構造轉口貿易,向境外非法轉移資金1025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構成逃匯行為,嚴重擾亂外匯市場秩序,性質惡劣。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對其處以罰款331萬元人民幣。

案例4:寧波多福曼化工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5年3月至2016年11月,寧波多福曼化工有限公司借用其他公司海運提單,對外付匯1923.62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規定,構成逃匯行為,嚴重擾亂外匯市場秩序,性質惡劣。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對其處以罰款379.3萬元人民幣。

案例5:山東永佳集團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6年6月至9月,山東永佳集團有限公司偽造提單,對外付匯489.75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構成逃匯行為,嚴重擾亂外匯市場秩序,性質惡劣。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對其處以罰款162.27萬元人民幣。

案例6:中國農業銀行上海黃浦支行違規辦理轉口貿易案

2016年1月至2016年3月,中國農業銀行上海黃浦支行未盡職審查轉口貿易真實性,在企業未能提供有效貨權憑證情況下,違規辦理轉口貿易付匯業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了《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嚴重干擾外匯市場秩序,情節嚴重。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100萬元人民幣。

案例7:中國銀行舟山分行違規辦理轉口貿易案

2016年5月至7月,中國銀行舟山分行未盡職審查轉口貿易真實性,在企業不具有轉口貿易貨權憑證情況下,違規辦理轉口貿易付匯業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了《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嚴重干擾外匯市場秩序,情節嚴重。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21.6萬元人民幣,並處罰款100萬元人民幣,暫停其對公售匯業務6個月。

案例8:中國民生銀行泉州分行違規辦理內保外貸案

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期間及2015年9月至2016年7月期間,中國民生銀行泉州分行在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時,未對債務人主體資格、擔保資金來源、擔保項下資金用途、計劃還款資金來源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違規辦理購付匯業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了《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嚴重干擾外匯市場秩序,情節嚴重。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304.1萬元人民幣,並處罰款800萬元人民幣。

案例9: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違規辦理內保外貸案

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期間,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在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時,未對境外債務人還款能力和還款資金來源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也未對貸款資金用途進行持續監督和跟蹤,違規辦理購付匯業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了《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嚴重干擾外匯市場秩序,情節嚴重。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沒收違法所得81.6萬元人民幣,並處罰款100萬元人民幣,暫停其對公售匯業務3個月。

案例10:華僑永亨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違規辦理內保外貸案

2015年9月至10月期間及2016年9月期間,華僑永亨銀行北京分行在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時,未對債務合同、預計還款資金來源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違規辦理購付匯業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了《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嚴重干擾外匯市場秩序,情節嚴重。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387.9萬元人民幣,並處罰款400萬元人民幣,暫停售匯業務3個月。

案例11:企業銀行(中國)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違規辦理內保外貸案

2014年9月至11月期間及2016年10月至11月期間,企業銀行深圳分行在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時,在企業提交單證存在提單受益人與貿易買賣方不一致等明顯問題的情況下,未對預計還款資金來源、擔保履約可能性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也未對貸款資金用途進行持續監督和跟蹤,違規辦理購付匯業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了《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嚴重干擾外匯市場秩序,情節嚴重。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22.9萬元人民幣,並處罰款200萬元人民幣。

案例12:上海海通證券資産管理公司違規轉讓QDII投資額度案

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上海海通證券資産管理公司違反QDII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向不具有QDII投資資格和資質的公司提供投資額度,累計凈匯出1628萬美元,且向外匯局提交不實證明材料。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嚴重干擾外匯市場秩序,情節嚴重。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警告,並處罰款775萬元人民幣。

案例13:深圳諾安基金管理公司非法套匯案

2015年10月,深圳諾安基金管理公司為謀取非法利益,以QDII投資名義購匯匯出外匯資金298.7萬美元在境外結匯後又于當日匯回,以此套取境內外人民幣匯率價差。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第二條、第十六條的規定,嚴重干擾外匯市場秩序。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處罰款95萬元人民幣。

案例14:河南籍褚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6年9月至10月,褚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産目的,將3000萬元人民幣分3次打入地下錢莊控制的境內賬戶,通過地下錢莊兌換外匯匯至其加拿大賬戶,金額合計591萬加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其處以罰款195萬元人民幣。

案例15:山東籍劉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5年2月至8月,劉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金目的,通過本人賬戶將1355.1萬元人民幣分7次轉入地下錢莊控制的境內賬戶,由其親屬在澳大利亞從地下錢莊收取非法兌換所得256.45萬澳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其處以罰款97萬元人民幣。

案例16:江西籍鐘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6年1月至5月,鐘某將115.33萬美元通過地下錢莊兌換並轉入本人境內賬戶,違規金額合計757.76萬元人民幣。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其給予警告,並處以罰款53.03萬元人民幣。

案例17:澳門籍鄭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3年2月至2015年7月,鄭某利用本人在境內個人賬戶支付或收取人民幣,同時利用境外賬戶收取或支付對應港幣,為他人非法兌換外匯,交易共計33筆,違規金額合計6501.57萬元人民幣。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嚴重擾亂外匯市場秩序。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其給予警告,並處以罰款325.08萬元人民幣。

案例18:江蘇籍臧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6年4月至5月,臧某在澳門貨幣兌換店通過POS機刷卡支付人民幣資金方式兌換港幣現鈔,違規金額合計1174.6萬元人民幣。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其給予警告,並處以罰款93.97萬元人民幣。

案例19:內蒙古籍宋某分拆逃匯案

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宋某為實現非法轉移資産目的,利用本人及其親屬、朋友共計54人的個人年度購匯額度,以出國留學費、就醫、境外旅遊等虛假名義將個人資金分拆購匯後匯往其境外賬戶,非法轉移資金349.27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對其處以罰款68.3萬元人民幣。

案例20:河南籍蔣某分拆逃匯案

2017年1月至4月,蔣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産目的,借用55人的年度購匯額度,以個人自費旅遊的虛假名義將個人資金分拆購匯後匯往其香港賬戶,金額合計269.38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對其處以罰款38.97萬元人民幣。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石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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