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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業局關於廢止部分規範性文件的通知

2017-12-06 09:15 來源: 林業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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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業局關於廢止部分規範性文件的通知
林策發〔2017〕1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林業局,國家林業局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規章、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7﹞40號)及有關文件要求,按照是否存在“與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職業資格改革、投資體制改革和清理規範行政審批仲介服務事項等改革決定不一致的有關規定,特別是與因上述改革而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規不一致的有關規定”的清理原則,我局決定廢止《關於頒發〈林業部關於加強森林資源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林資字﹝1988﹞297號)等25件規範性文件(目錄見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國家林業局決定廢止的規範性文件目錄

國家林業局
2017年11月13日

附件

國家林業局決定廢止的規範性文件目錄

1.關於頒發《林業部關於加強森林資源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林資字〔1988〕297號)

2.林業部關於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使保護管理陸生野生動物行政處罰權有關問題的通知(林護通字〔1994〕109號)

3.林業部關於森林植物檢疫處罰有關問題的答覆(林函策〔1995〕133號)

4.林業部關於在野生動物案件中如何確定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産品價值標準的通知(林策通字〔1996〕8號)

5.林業部關於重申已核發《林權證》的林地不應再辦理《土地使用證》的函(林函資字〔1997〕111號)

6.國家林業局關於公路護路林更新採伐有關問題的復函(林策發〔1999〕297號)

7.國家林業局關於森工企業修築直接為林業生産服務的工程設施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林函策字〔2000〕139號)

8.國家林業局關於對非法經營木材有關問題的復函(林函策字〔2000〕275號)

9.國家林業局關於《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責令限期恢復原狀”規定具體應用有關問題的復函(林函策字〔2001〕80號)

10.國家林業局關於對國有森林經營單位發放土地證有關問題的復函(林函資字〔2001〕201號)

11.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林木種苗工程管理辦法》的通知(林場發〔2001〕533號)

12.國家林業局關於京津風沙源治理工程人工造林有關問題的通知(林沙發〔2002〕258號)

13.國家林業局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有關規定的函(林函策字〔2003〕148號)

14.國家林業局關於加強自然保護區內進行影視拍攝等活動管理的通知(林護髮〔2006〕120號)

15.國家林業局關於規範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批准核發工作的通知(林策發〔2006〕224號)

16.國家林業局關於木材經營(加工)單位或者個人異地採購木材如何處理的復函(林策發〔2007〕102號)

17.國家林業局關於林木採伐和野生植物採集法律適用有關問題的復函(林策發﹝2007﹞148號)

18.國家林業局關於查處野生動物違法案件有關問題的復函(林策發〔2008〕54號)

19.國家林業局關於加強森林凋落物及腐殖質開發利用管理的通知(林資發〔2008〕170號)

20.國家林業局關於進一步加強象牙及其製品規範管理的通知(林護髮〔2008〕258號)

21.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資格認證管理辦法》的通知(林資發〔2012〕19號)

22.國家林業局公告(委託上海市林業局實施野生動物行政許可事項)(國家林業局公告2014年第9號)

23.國家林業局關於進一步改革和完善集體林採伐管理的意見(林資發〔2014〕61號)

24.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陸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管理規定》的通知(林護髮〔2014〕102號)

25.國家林業局公告(支持上海自貿區的野生動物行政許可委託事項)(國家林業局公告2015年第14號)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石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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