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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門發文徵求意見
完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

2017-12-10 10:07 來源: 住房城鄉建設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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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門發文徵求意見
完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
連續3年未拖欠可免繳 欠薪納入失信黑名單的加倍

每到年終,農民工欠薪問題都會成為焦點。為預防和解決這一問題、進一步完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以下簡稱“工資保證金”)制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牽頭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民銀行日前出臺了《關於進一步完善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的意見(公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提出在建築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設領域全面實行工資保證金制度,實現所有在建工程項目全覆蓋。

根據《意見》,工資保證金按項目所在地實行屬地化管理,原則上由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包括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繳存。繳存標準為:按工程建設項目合同造價的一定比例繳存,原則上不低於造價的1.5%,不超過3%。

《意見》同時針對企業有無發生拖欠情況作出了具體規定:對繳存企業連續2年未發生拖欠工資行為的,可降低繳存比例,降幅不低於50%;對連續3年未發生拖欠工資行為的,可免於繳存工資保證金。對繳存前2年內發生過拖欠工資行為的,工資保證金繳存比例適當提高,增幅不低於50%;對因欠薪被納入失信黑名單的,增幅不低於100%,其提高比例後的繳存金額不受繳存金額上限限制。這意味著,一旦失信,代價將是“天價”。

《意見》還規定:繳存企業在同一省級行政區域內有多個在建工程項目,或單個工程項目合同造價較高的,應適當降低繳存比例或設置繳存金額上限。其中,在同一工資保證金屬地管轄區域(設區的市),繳存金額上限原則上不得超過500萬元。對同一工程建設項目,工資保證金監管部門不得要求企業重復繳存工資保證金。

繳存企業選擇銀行保函或業主擔保等第三方擔保的方式替代繳存工資保證金的,工資保證金監管部門不得拒絕。有條件的地區要積極探索引入商業保險機制。

工資保證金監管部門要督促企業按規定及時足額繳存工資保證金或提供相應第三方擔保。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向工資保證金監管部門定期通報新建工程項目信息,督促繳存企業按規定繳存,確保應繳盡繳。

要規範工資保證金動用程序。施工企業拖欠工資被責令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申請,工資保證金監管部門批准,可以動用工資保證金支付被拖欠工資。資金動用後,工資保證金監管部門要督促繳存企業限期補足工資保證金。

工程項目完工並經驗收後,未發現拖欠工資的,經繳存企業申請並公示,工資保證金監管部門自公示期滿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繳存企業將工資保證金本息一併轉入該企業其他同名銀行結算賬戶的決定。

工資保證金由繳存企業存入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實行專戶管理。工資保證金監管部門要建立工資保證金管理臺賬,嚴格規範財務、審計制度,加強賬戶監管,確保專款專用,防止挪作他用。對擅自減免、超限額收繳、違規挪用、無故拖延返還工資保證金的,要嚴肅追究責任,依法依規對有關責任人員實行問責。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韓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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