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2016年生態文明建設年度評價結果公報

2017-12-26 09:33 來源: 統計局網站
字號: 默認 超大 | 打印 |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環境保護部 中央組織部
2017年12月26日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辦法》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統計局、環境保護部、中央組織部印發的《綠色發展指標體系》《生態文明建設考核目標體系》要求,現將2016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文明建設年度評價結果公佈如下:

附注:

一、生態文明建設年度評價按照《綠色發展指標體系》實施,綠色發展指數採用綜合指數法進行測算。綠色發展指標體系包括資源利用、環境治理、環境質量、生態保護、增長質量、綠色生活、公眾滿意程度等7個方面,共56項評價指標。其中,前6個方面的55項評價指標納入綠色發展指數的計算;公眾滿意程度調查結果進行單獨評價與分析。

二、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自然岸線保有率和綠色産品市場佔有率(高效節能産品市場佔有率)等3個指標,2016年暫無數據,為了體現公平性,其權數不變,指標的個體指數值賦為最低值60,參與指數計算。

對有些地區沒有的地域性指標,相關指標不參與綠色發展指數計算,其權數分攤至其他指標,體現差異化。此外,部分地區由於確實不涉及相關工作而導致數據缺失的指標,經相關負責部門認定後,參照地域性指標進行處理。

三、計算綠色發展指數所涉及的地區生産總值數據均按照2016年度初步核算數據進行測算。

四、公眾滿意程度為主觀調查指標,通過國家統計局組織的抽樣調查來反映公眾對生態環境的滿意程度。調查採取分層多階段抽樣調查方法,通過採用計算機輔助電話調查系統,隨機抽取城鎮和鄉村居民進行電話訪問,根據調查結果綜合計算31個省(區、市)的公眾滿意程度。

五、本公報不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省。

六、本公報由國家統計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陸茜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