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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社廳解讀社保基金行政監督辦法

2017-12-26 14:02 來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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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1月1日,《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正式施行。這是我省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法、強化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推進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

如何能夠保證社保基金的安全?遇到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怎麼辦……就大家關心的這些問題,12月21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副廳長賀德孝作了專題解答。

由監督機構對服務機構實施信用監督

賀德孝介紹,《辦法》立足我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度改革的實際,分別從監督職責、監督內容、監督方式、監督程序和責任追究等幾個方面,對全省人社系統社保基金行政監督執法過程進行了統一規範,並在監督機制方面作了進一步創新和完善。

在監督內容上,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用人單位和個人作為基金監督的三個重要環節,並明確對每個環節監督的具體內容,便於執行和操作。

在監督方式上,明確提出建立社會保險基金舉報獎勵制度,以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監督,進一步擴大基金監督渠道。

在非現場監督內容上,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開展社會保險稽核情況、定期對賬情況,與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協議,以及向社會保險服務機構支付社會保險基金情況等列入監督事項,進一步強化了對經辦機構的內部控制監督和對基金收支、管理的全過程監督。

此外,《辦法》規定由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對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實施信用監督,這是對我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制的創新,對於防範和查處欺詐騙保行為,強化社會保險服務協議履行的第三方監督,推進社會保險領域誠信建設都有重要意義。

社會保險基金違法違規行為受到兩個層面的處罰

賀德孝介紹,社會保險基金主要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而社會保險服務機構是指通過提供服務、獲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各類機構,比如:醫療保險的定點醫院、定點藥店;工傷保險的工傷康復、輔助器具配置機構;承辦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商業保險機構等。

簡單的講,根據情節輕重和危害結果,社會保險基金違法違規行為會受到兩個層面的處罰。

一是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就是由管理權限的行政部門按照社會保險法和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或者其他處理。比如: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法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屬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規定處理;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二是刑事處罰。就是對構成犯罪的社會保險基金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將查處欺詐騙保行為作為重點

當前,我省社會保險基金安全威脅主要來自於各種形式的套取、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比如:個人隱瞞事實真相冒領養老保險待遇,定點醫院、藥店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等,都是對社會保險基金危害嚴重、需要重點查處的違法違規行為。

因此,《辦法》在監督內容、監督職責、監督方式和責任追究方面均把查處欺詐騙保行為作為重點。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了對《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根據解釋,明確了“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這就對騙保行為作了法律上的定性,只要達到一定數額,就會構成犯罪。

目前,我省辦理詐騙刑事案件立案數額標準為5000元,也就是説,騙保達到5000元就構成詐騙公私財物罪。

《辦法》實施後,省人社廳將針對現階段社會保險基金欺詐行為的具體情況和特點,在各級社保經辦機構做好風險防控的基礎上,持續開展定期、不定期的行政監督檢查,進一步加大社會保險基金執法檢查力度。

同時,將推進實施社會保險基金信用監督全覆蓋,對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等服務機構實施重點監督檢查;將進一步完善與公安部門的協作機制,落實聯席會議制度,努力提升查處和防範社會保險欺詐工作水平,確保老百姓的養老錢、看病錢等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安全完整。(楊晶)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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