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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通過審議

2018-01-04 10:01 來源: 遼寧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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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通過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對違法行為處罰條款增加到26項

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關係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1月3日,記者從省衛生計生委獲悉,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遼寧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

據介紹,《條例》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處罰條款的數量增加到26項,罰款最低數額從20元提高至5000元,最高數額從5萬元提高至10萬元。《條例》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條例》 的適用範圍為從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以及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産品生産經營及其相關活動。還將生活飲用水相關設施的建設、施工單位和為公眾提供生活飲用水的機場、車站、醫院、學校、賓館、餐飲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以及居民小區使用的水質處理器的管理納入監督管理範疇。

《條例》 對供水單位的飲用水衛生安全保障責任作出具體規定:一是針對供水單位不同運營特點,規定了相應的衛生要求和衛生管理制度,明確了供水單位的法定義務;二是針對飲用水市場設施建設和公共場所提供飲用水服務環節提出要求;三是就供水單位對飲用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作出規定;四是要求市、縣政府對居民住宅區的二次供水設施組織供水管網改造,並逐步納入規模化凈水企業進行統一管理。

《條例》對加強飲用水衛生監管提出了切實可行的措施:一是由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對供水單位組織衛生監測和衛生監督抽檢; 二是建立供水單位衛生安全信用檔案,實行誠信記錄監督約束;三是對供水單位實行約談制度,並納入信用檔案;四是明確了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權限和應急處置措施;五是要求市、縣政府依託區域規模化供水企業滿足農村集中式供水的常規水質檢測需求; 六是明確了農村集中式供水的監管職責分工。

《條例》對依法取得生活飲用水和涉水産品檢驗資質的機構從事檢驗活動作出規定。依法取得生活飲用水和涉水産品檢驗資質的機構,依照有關標準作出的生活飲用水和涉水産品檢驗結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認可。目前,國家規定各級疾病預防中心進行檢驗不得收費,為解決檢驗方面的困難,在條例的制定過程中,對取得合法資質的第三方檢驗機構從事飲用水及涉水産品檢驗做出了規定。

《條例》還規定,無負壓封閉式供水設施不再納入二次供水設施進行監督管理。目前,我省許多二次供水設施採用無負壓封閉式供水設施進行供水,在實際調研後,各級衛生監督機構普遍認為此種設施是由水泵發展而來,供水過程處於封閉狀態,不與外界接觸,因此不再將其納入二次供水設施進行管理。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韓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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