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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出臺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實施辦法

2018-01-07 10:26 來源: 海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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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聯合印發《海南省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有利於全省機關事業單位更好地保留和吸引優秀人才。

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相關負責人介紹,職業年金是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建立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制度是落實黨中央提出的建立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的重要體現。建立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制度,有利於機關事業單位保留和吸引優秀人才,有利於人員的相互流動。

《辦法》明確,我省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實施辦法適用範圍與參加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範圍一致。即我省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工作人員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4%,由單位每月發放工資時代扣代繳。

《辦法》指出,職業年金基金採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個人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對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根據單位提供的信息採取記賬方式,按照實賬積累部分的投資收益率計算利息,按月計息。工作人員退休前,本人職業年金賬戶的累計儲存額由同級財政撥付記實;對非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實賬積累形成的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按實際收益計息。《辦法》還對領取職業年金的條件進行了明確。(記者李磊 通訊員鐘劍勇)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石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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