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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規範災情報送機制 明確單位個人責任義務

2018-01-11 10:48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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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西寧1月11日電(記者 黃涵 李亞光)青海省地處青藏高原,長期以來自然環境惡劣、自然災害頻發。為規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青海省近日出臺《青海省〈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實施辦法》,對災情報送、應急救助、災後救助等環節作出了明確規定。

記者從青海省民政廳了解到,該辦法包括總則、救助準備、災情報送、應急救助、災後救助、救助款物管理、單位和個人責任義務、附則8個章節,依據國務院《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的基本原則,結合省情進行了細化和補充。

“針對青海省目前存在的災情報送機制運轉不暢、報災不及時不準確、報告內容不規範等問題,該辦法對災情報送機制進行了規範和完善,強調了報告內容和報送時限。”青海省民政廳救災處工作人員何紹斌説。

該辦法要求受災地區縣級民政部門在災害發生後2小時內,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民政部門報告災害發生時間、地點、背景、損失及救災情況。上一級民政部門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審核匯總數據,逐級上報。

該辦法明確了單位和個人在應對自然災害、組織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的責任和義務,對規範災後社會秩序、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救災、提高應對自然災害的能力將起到積極作用。

該辦法自2018年1月27日起施行。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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