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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新修訂的《吉林省公證條例》實施

2018-01-17 08:14 來源: 吉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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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今天上午省政府新聞辦召開的新聞發佈會獲悉,新修訂的《吉林省公證條例》於今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7章、49條,分別為總則、公證機構和公證員、公證程序、公證效力、公證協會、法律責任、附則,具有鮮明的吉林特色,刪除了近20條與上位法不相符合以及當前改革發展不相適應的條款。

據悉,《條例》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創新公證服務方式,對特殊群體提供主動上門服務,公證機構和公證員履行一次性告知義務,公示辦證程序、時限、復查爭議投訴等;以地方立法凝聚公證體制改革共識,體現了鮮明的公證工作改革的好經驗好做法;調整了公證執業區域,擴大了執業區域範圍;從嚴規範公證辦證程序,強化對公證質量的監管;從嚴規範公證活動,科學化、法治化、規範化推進公證協會行業管理與司法行政機關行政管理的“兩結合管理體制”落地生根;暢通了辦理公證事項當事人的救濟途徑,明確了有關部門配合協助公證機構核實工作的義務。

《條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將公證實踐中行之有效的經驗,通過地方立法予以確認,有效展示了地方立法引領改革、推動發展、規範工作、服務社會的作用。《條例》關於公證機構為事業單位法人、司法行政機關行政管理與公證協會行業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規範公證程序、便民利民、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等制度設計,體現了吉林特色,貢獻了吉林智慧。(記者 王子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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