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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依法對孫懷山、李文科兩案提起公訴

2018-02-09 16:16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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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2月9日電 近日,內蒙古自治區、吉林省檢察機關依法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原常務委員、港澳臺僑委員會原主任孫懷山涉嫌受賄案,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原副主任李文科涉嫌受賄、行賄案提起公訴。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原常務委員、港澳臺僑委員會原主任孫懷山涉嫌受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呼倫貝爾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孫懷山利用擔任共青團中央辦公廳主任,全國政協副秘書長、常委,中共中央委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原副主任李文科涉嫌受賄、行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通化市人民檢察院已向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李文科利用擔任遼寧省農牧業廳副廳長、農業廳廳長、營口市市長、中共鐵嶺市委書記、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文科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依法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並數罪並罰。

對以上案件,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中分別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白宛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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