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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委省政府關於完善産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産權的實施意見

2018-02-11 10:35 來源: 吉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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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省政府關於完善産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産權的實施意見
(2018年2月8日)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産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産權的意見》(中發〔2016〕28號)精神,加快完善産權保護制度,依法有效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組織和公民財産權,不斷提升吉林老工業基地的發展活力和內生動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吉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産權保護的決策部署,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堅持實施“三個五”發展戰略,加快建立健全産權保護長效體制機制,在事關産權保護的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各環節體現法治理念,增強人民群眾財産安全感,增強社會信心,形成良好預期,充分激發和增強各類經濟主體創業創新動力,為吉林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保駕護航。

(二)基本原則

——堅持平等保護。健全以公平為核心原則的産權保護制度,毫不動搖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毫不動搖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公有制經濟財産權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經濟財産權同樣不可侵犯。

——堅持全面保護。保護産權不僅包括保護物權、債權、股權,也包括保護知識産權及其他各種無形財産權。

——堅持依法保護。不斷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規制度,強化法律法規實施,確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堅持共同參與。做到政府誠信和公眾參與相結合,建設法治政府、責任政府、誠信政府,增強公民産權保護觀念和契約意識,強化社會監督。

——堅持標本兼治。著眼長遠,著力當下,抓緊解決産權保護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提高産權保護精準度,加快建立産權保護長效機制,激發各類經濟主體的活力和創造力。

二、加強各種所有制經濟産權保護

(三)深化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産監督管理體制改革。積極推動國有企業依法合規引入各類投資者實現股權多元化,2019年基本完成國有企業股權多元化改革。積極推進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全面推進首批19戶省屬及地市國有企業開展混改試點工作;健全嚴格的産權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完整的産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混合所有制企業各類出資人的財産權和知識産權權益。完善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明確國有資産監管機構與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關係,在完成首批4戶省屬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組建工作的基礎上,積極開展金融、科技創新、基礎設施建設等其他領域投資運營公司的組建工作。完善國有資産和國有企業信息公開制度,依法依規、及時準確披露國有資本運營和監管、財務狀況等方面信息,建設陽光國企。穩步將機關事業單位所屬企業的國有資本納入集中統一監管體系,完善國有資本收益上繳約束機制,逐步提高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公共財政比例,2020年提高到30%。嚴格規範國有資産授權經營和産權交易等行為,健全清産核資、評估定價、轉讓交易、登記確權等國有産權流轉程序,切實防止國有資産流失。(牽頭部門:省國資委)

(四)完善自然資源資産産權制度。適時啟動全省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的登記造冊工作,進一步明確國家對全民所有自然資源的所有者權益。推進延邊州林業管理局所屬國有重點林區和東北虎豹國家公園內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試點,2018年6月底前完成試點區域內全要素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形成具有吉林特色的可複製、可推廣的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經驗。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推進我省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編制工作,明晰區域水資源的初始水權。紮實推進全省國有草原使用權確權登記,開展全省濕地名錄編制工作。落實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實現登記機構、登記簿冊、登記依據和信息平臺“四統一”。研究制定我省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産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具體實施方案,健全完善土地、水、礦産資源和國有草原有償使用制度,探索推進國有森林有償使用,逐步實現各類市場主體按照市場規則和市場價格依法平等使用土地等自然資源。(牽頭部門:省國土資源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省畜牧局)

(五)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落實《關於穩步推進全省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吉發〔2017〕37號),對全省鄉、村、組集體所有各類資産進行全面清産核資,準確界定産權關係,落實集體資産所有權,建立健全集體資産登記、保管、使用和處置等制度。在産權界定基礎上,開展成員確認、股權設置、股份改革、股權管理、註冊登記,發展壯大新型集體經濟。力爭到2019年完成農村集體資産清産核資任務,力爭到2021年完成經營性資産股份合作制改革任務。規範農村産權流轉交易,搭建吉林省農村産權交易平臺,完善農村産權交易市場申報登記、監督管理、風險防控制度。建立健全集體經濟組織民主議事機制,完善財務管理監督制度,積極探索農民集體行使集體所有權的具體方式,切實防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少數人侵佔、非法處置集體資産,防止外部資本侵吞、非法控制集體資産。(牽頭部門:省農委)

(六)加強非公有制經濟産權保護。嚴格執行市場體系建設中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全面清理不利於民營企業公平競爭的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使用生産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制定《吉林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相關細則。建立省市縣三級聯動、運轉順暢的企業負擔舉報查處機制。組建吉林省中小企業法律專家顧問團,設立企業法律服務熱線和網上法律諮詢服務平臺。(牽頭部門:省工信廳、省政府法制辦)

三、完善平等保護産權的法律制度

(七)完善産權保護地方法規體系。修訂《吉林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對全省不利於保護知識産權、土地、房屋等産權方面的地方性法規進行集中清理。加強有關知識産權、土地、房屋等産權保護的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牽頭部門: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辦)

(八)加大對非公有財産的刑法保護力度。依法懲治通過虛假訴訟、金融詐騙、商業賄賂、破壞生産經營、合同詐騙等不法手段,侵犯非公有制經濟投資者、管理者、從業人員財産權益的犯罪,以及利用職務便利侵佔、挪用非公有制經濟主體財産的犯罪。(牽頭部門: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

四、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産權案件

(九)依法處理歷史産權糾紛案件。成立産權錯案冤案甄別糾正工作小組,對於我省改革開放以來作出的涉及重大財産處置的産權糾紛以及民營企業和投資人違法犯罪的生效判決或裁定,當事人、案外人提出申訴的,要及時審查,認真甄別;確有錯誤的,堅決依法糾正。對於確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的錯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糾正並賠償當事人的損失。嚴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疑罪從無、從舊兼從輕等原則,堅持以發展眼光客觀看待和依法妥善處理改革開放以來各類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因經營不規範所引發的問題。(牽頭部門: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

(十)健全依法糾錯和責任追究程序。完善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認真落實《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等制度,對案件審理過程中的違法違規審判情形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完善審判管理,堅持糾防結合,從源頭上有效預防錯案冤案的發生。(牽頭部門: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

五、嚴格規範涉案財産處置的法律程序

(十一)嚴格規範強制措施使用。進一步細化涉嫌違法的企業和人員財産處置規則,依法慎重決定是否採取相關強制措施。對涉案企業進行刑事立案偵查要做到證據確實充分,對於確需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企業和人員財産,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除依法需責令關閉企業的情形外,在條件允許情況下可以為企業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和往來賬戶,最大限度降低對企業正常生産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産。(牽頭部門: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

(十二)完善涉案財物審查和管理機制。加強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産甄別審查工作,最大限度縮短甄別審查期限,嚴格區分違法所得和合法財産,嚴格區分個人財産和企業法人財産,嚴格區分涉案人員個人財産和家庭成員財産,確保合法財産不受牽連。對股東、企業經營管理者等自然人違法,在處置其個人財産時不任意牽連企業法人財産;對企業違法,在處置企業法人財産時不任意牽連股東、企業經營管理者個人合法財産。嚴格執行涉案財物管理相關規定,及時辦理涉案財物的移交、返還、變賣、拍賣、銷毀、上繳國庫等工作,確保涉案財物的處置依法依規。完善涉案財物保管、鑒定、估價、拍賣、變賣制度,做到公開公正和規範高效,充分尊重和依法保護當事人及其近親屬、股東、債權人等相關方的合法權益。(牽頭部門: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

六、審慎把握處理産權和經濟糾紛的司法政策

(十三)準確把握經濟犯罪的界限。充分考慮非公有制經濟特點,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企業正當融資與非法集資的界限、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兼併重組中涉及的經濟糾紛與惡意侵佔國有資産的界限,準確把握經濟違法行為入刑標準,準確認定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的性質,防範刑事執法介入經濟糾紛,防止選擇性司法,對於法律界限不明、罪與非罪不清的,司法機關應當嚴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從無、嚴禁有罪推定的原則,防止把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堅決糾正將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的錯誤生效裁判。(牽頭部門: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

(十四)依法依規處理民營企業糾紛。依法保護投資人權利,對民營企業在生産、經營、融資活動中的經濟行為,除法律、行政法規明確禁止外,不得以違法犯罪對待。涉及犯罪的民營企業投資人服刑期間依法保障其行使財産權利等民事權利。(牽頭部門: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

七、完善政府守信踐諾機制

(十五)推進政務誠信建設。完善省市縣三級信用信息數據共享平臺體系,建立政務主體信用檔案,將政府採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招投標、招商引資、地方政府債務等領域政府守信承諾履行情況和失信違約記錄納入信用檔案。全面推進政務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完善信用決策機制,引入社會監督和第三方機構評估機制,大力推進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事項中的廣泛運用。(牽頭部門:省發改委、省軟環境建設辦公室等部門)

(十六)加強政務誠信監督檢查。將誠信建設納入各級政府績效考核,加大信用考核權重。開展政府守信履約專項督查,解決政府向投資主體作出政策承諾和簽訂各類合同不兌現問題,對落實不力的政府部門督促限期整改,並承擔相關法律和經濟責任。依法公正審理行政協議案件,對政府違反承諾,特別是僅因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等原因違約毀約的,要堅決依法支持相對人的合理訴求;對確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政府承諾的,要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程序終止承諾,並要依法補償企業和投資人因此造成的財産損失。(牽頭部門:省法院、省發改委、省軟環境建設辦公室)

(十七)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責任追究制度。加大對政務失信行為的懲戒力度,對存在政務失信的行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單位,由組織部門視情況對主要負責人進行提醒談話、誡勉談話;對政務失信行為嚴重、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單位,由組織部門視情況提出給予主要負責人調離崗位、免職、降職或改任非領導職務等組織處理的建議。(牽頭部門:省發改委等有關部門)

八、完善財産徵收徵用制度

(十八)完善財産徵收徵用法律制度。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合理界定我省徵收徵用土地、房屋等適用的公共利益範圍,不將公共利益擴大化。規範和完善我省土地、房屋等徵收徵用法定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徵求公眾意見、聽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法定徵收程序。全面落實信息公開制度,通過建立土地、房屋徵收司法監督、審計監督、法律服務等機制,保障被徵收群眾的財産權利不受侵犯。(牽頭部門:省國土資源廳、省住建廳)

(十九)完善財産徵收補償制度。各市、縣政府要制定出臺科學合理的土地、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細化補償的範圍、形式和標準,綜合運用多種方式進行公平合理補償。(牽頭部門:省國土資源廳、省住建廳)

九、加大知識産權保護力度

(二十)加大知識産權行政執法保護力度。在侵權案件高發地、製造業集中地、商品流通領域、專業市場、互聯網、展會等重點地區和領域開展專利、版權“護航”等專項執法行動,集中查處一批典型案件。加強品牌商譽保護,加大商標行政執法力度,實現商標侵權投訴舉報案件、轉辦案件查辦率100%。依法查處濫用知識産權排除和限制競爭等壟斷行為。建立全省知識産權維權援助服務體系,健全跨部門知識産權舉報投訴案件移交辦理機制。完善涉外知識産權執法機制,加強刑事執法國際合作,加大涉外知識産權犯罪案件偵辦力度。(牽頭部門:省科技廳、省公安廳、省工商局、省新聞出版廣電局)

(二十一)完善知識産權保護司法體系。探索建立對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産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提高知識産權侵權成本。完善知識産權審判工作機制,推進知識産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審判“三審合一”,探索建立知識産權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建立健全各知識産權行政主管部門、執法部門與司法審判機關的信息共享、訴調對接等工作機制。完善知識産權快速維權機制。(牽頭部門:省法院、省檢察院、省科技廳)

(二十二)建立健全知識産權保護預警防範機制。健全知識産權服務誠信信息管理、信用評價和失信懲戒等管理制度。建立知識産權侵權違法檔案,將假冒專利、假冒商標、侵權盜版等信息納入企業或個人徵信系統。利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吉林)”,實現對侵犯商標專用權、侵犯專利權、假冒等違法案件行政處罰信息公開。建立創新市場監管手段,運用大數據、雲計算、物聯網等信息技術提升預警防範能力。(牽頭部門:省科技廳、省工商局、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等部門)

(二十三)推進知識産權轉化運用。開展專利運營試點工作,強化知識産權許可、轉讓、投資、評估管理和技術轉移産業化等知識産權全流程服務。通過知識産權投資運營,盤活科研院所及企事業單位的存量知識産權資産,推動科技成果轉化。開展“版權保護示範園區(基地)”創建活動。推廣使用吉林版權作品登記標識,提升我省登記的版權産品的品牌影響力。(牽頭部門:省科技廳、省工商局、省新聞出版廣電局)

十、健全增加城鄉居民財産性收入的各項制度

(二十四)開展國企員工持股試點。推進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按照相關規定支持有條件的混合所有制企業實行員工持股,堅持同股同權、同股同利,建立完善員工利益和企業利益、國家利益激勵相容機制。穩妥推進有條件的地方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試點工作。(牽頭部門:省國資委、吉林證監局)

(二十五)增加居民理財收入。鼓勵金融機構拓展新的業務增長領域,創造更多支持實體經濟發展、使民眾分享增值收益的金融産品。積極開發基於互聯網技術的新産品和新服務。大力發展專利權抵押融資,創新版權、商標權、收益權等抵押貸款模式。積極促進債券市場發展,穩步擴大債券市場規模,豐富債券市場債券品種。(牽頭部門:中國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吉林銀監局、吉林證監局、吉林保監局)

(二十六)保障農民土地收益。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堅守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糧食生産能力不減弱、農民利益不受損的底線。統籌協調推進長春市九台區農村土地徵收制度改革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探索建立程序規範、補償合理、保障多元的土地徵收制度和同權同價、流轉順暢、收益共享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保障農民集體和個人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積極推進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穩妥推進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産權抵押貸款,有效盤活農村資源、資金、資産,多渠道增加農民財産收益。建立健全農村産權抵押貸款風險補償機制。(牽頭部門:省國土資源廳、省農委)

十一、營造全社會重視和支持産權保護的良好環境

(二十七)大力宣傳産權保護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開展普法廣場、法治公園、普法長廊、“法律六進”、法律巡迴講座、法律知識大講堂等群眾性法治宣傳活動,在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開辦保護産權法治宣傳專欄、專版和專題節目,向全社會廣泛傳播保護産權方面法律知識,努力培育和增強全社會産權法治觀念,在全社會營造公平、公正、透明、穩定的法治環境。(牽頭部門:省工商聯、省工信廳、省司法廳)

(二十八)完善法律援助和救助體系。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範圍,探索推動把因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等導致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和請求承包地徵收補償、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的案件列入法律援助事項,確保人民群眾在産權受到侵害時獲得及時有效的法律援助。探索成立全省行業商會專業人民調解中心,開展小微企業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試點。(牽頭部門:省司法廳)

(二十九)充分發揮社會組織作用。有效發揮工商業聯合會、行業協會商會在保護非公制經濟和民營企業産權、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方面的作用,建立對涉及産權糾紛的中小企業維權援助機制。(牽頭部門:省工商聯、省民政廳)

(三十)加強對政法機關的執法監督。加大對涉産權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監督力度,重點審查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通過以物抵債等方式損害案外人産權案件,維護産權人合法權益和司法公正。加強對涉産權民事、行政案件的審判監督,有效保障産權主體的合法權益。嚴禁黨政幹部干預司法活動、介入司法糾紛、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牽頭部門:省委政法委)

十二、保障措施

(三十一)強化組織領導。成立省委牽頭,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和省級司法機關共同參加的省級産權保護協調工作機制,日常工作由省委政法委負責。各地區也要建立黨委牽頭,人大常委會、政府、司法機關共同參加的産權保護協調工作機制。

(三十二)強化責任落實。各有關部門按照責任分工逐項細化措施,抓好分解落實,同時加強與國家有關機關、部委對接,研究制定出臺我省産權保護的各項具體配套政策措施。各市(州)、縣(市、區)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産權保護工作的推進落實,要明確各相關部門責任,確保依法保護産權工作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三十三)強化督察考核。省委、省政府將適時組織産權保護督查工作,建立全省完善産權保護工作評估機制,對完善産權保護工作中的典型經驗進行總結推廣,對推進産權保護工作不力的地方進行通報批評和問責。

(三十四)強化宣傳引導。要充分利用多種方式,廣泛宣傳黨和國家平等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産權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使平等保護、全面保護、依法保護觀念深入人心。要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正確引導社會預期,調動社會各界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營造公平、公正、透明、穩定的法治環境。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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