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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做好2018-2020年農機新産品購置補貼試點工作的通知

2018-03-22 10:21 來源: 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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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做好2018-2020年農機新産品購置補貼試點工作的通知
農辦機〔2018〕5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農牧、農村經濟)廳(局、委)、農機管理局(辦公室)、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農業局、財務局,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

為落實《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2018—2020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財〔2018〕13號)要求,切實做好農機新産品購置補貼試點工作,經商中國民用航空局,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目的和內容

(一)試點目的。發揮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引導作用,加速農機新産品試驗鑒定和推廣應用,支持促進農機産品技術創新和研發生産,更好滿足廣大農民群眾對新型農業機械日益增長的需要。

(二)試點內容。探索對尚無試驗鑒定大綱的農機新産品開展補貼的路徑和辦法,或者探索現行試驗鑒定大綱不能涵蓋其新增功能和結構特徵的新産品分類分檔辦法,完善價格、比例等補貼額測算因素的選取方式和確定標準,以補貼試點推動新産品的推廣應用,制修訂試驗鑒定大綱、完善補貼額測算辦法,為新産品納入全國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範圍奠定基礎。

各省結合實際,自主決定是否開展試點以及選取試點內容,既可在全省範圍實施,也可在部分重點市、縣開展。

二、試點産品選定

(一)産品條件。試點産品應當農業機械屬性明確,技術創新特徵明顯,能夠彌補當地農業機械化發展短板,提升農業機械化水平。從先進性、安全性和適用性方面綜合評價,切實排除假冒偽劣産品。先進性方面,至少擁有實用新型發明專利、整機發明專利以及省級以上科技成果鑒定或者評價證明之一;安全性方面,應當取得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依據國家、行業或企業標準出具的産品出廠合格證明;適用性方面,應當通過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組織或委託縣級以上農機鑒定、推廣、科研單位開展的田(場)間實地試驗驗證。

(二)遴選程序。一是開展調查研究。緊緊圍繞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和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聚焦農業綠色發展和丘陵山區農業機械化發展需要,徵求農業産業部門、基層農機部門和農民的意見,自下而上摸清需求,提出擬選産品清單。二是進行條件審查。對擬選産品開展有無鑒定大綱或是否現行大綱不能涵蓋其新增功能和結構特徵的審查評估,初步選定産品。三是明確品目歸屬。根據《農業機械分類》(NY/T 1640—2015),確定産品所屬品目,遴選不超過3個試點機具品目(不含遙控飛行噴霧機、固定翼飛機、旋翼飛機)。四是申請品目備案。分一次或兩次填寫試點機具品目備案表(格式見附件1),于2018年6月或者11月報農業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備案同意。五是公開選定産品。通過公開申報、專家評審、公示等程序,由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試點産品。

(三)工作要求。立足全國範圍內選取試點産品,嚴禁地方保護主義。試點産品生産企業原則上應有2家以上,形成一定的競爭格局。對生産企業僅為1家的産品,經專門評估論證後,可以列入試點。試點機具品目一經備案確定,不再增加或替換。試點期限截止到2020年底。

三、資金規模和補貼標準

(一)資金規模。年度試點資金量按不超過試點省份年度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總規模的10%安排。其中,補貼資金總規模低於1000萬元的,年度試點資金量可提至最高100萬元; 3億元及以上的,年度試點資金量不超過3000萬元。

(二)補貼標準。試點省份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負責補貼額確定工作,原則上依據試點産品市場銷售均價測算,測算比例不超過30%。市場銷售均價可通過市場調查獲取。試點過程中,具體産品的實際補貼比例在30%上下一定範圍內浮動符合政策規定。發現具體産品實際補貼比例明顯偏高時,按《2018—2020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處理。

四、監督管理

農機新産品購置補貼試點是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由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組織實施,可以按現行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規定操作,也可以採取項目管理等方式實施。要認真貫徹落實《2018—2020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精神,切實加強全過程管理,並進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強試點産品及其生産企業的條件審查。注重應用“全國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管理服務信息化平臺”公開的試驗鑒定大綱信息,做好試點産品條件審查等工作。建立參與試點企業書面承諾制,明確企業在産品質量、售後服務、退換貨及糾紛處理等方面的責任義務。

(二)加強試點産品技術缺陷風險防控。要公開試點産品的技術優勢、使用潛在風險等信息,提示農民群眾知悉産品使用風險,理性購買。對安裝類、設施類或安全風險較高類試點産品,可在生産應用一段時期後再兌付補貼資金。對出現突出問題、成效不明顯的産品及時採取整改、暫停、終止試點等措施,並開展評估,對存在違規行為的予以嚴肅查處。

(三)加強試點工作評估與考核。要圍繞試點期限內實現制修訂試點産品試驗鑒定大綱等目標,邊試點邊組織開展試點産品試驗鑒定大綱起草、修訂及評估論證,及時完成試驗鑒定大綱制修訂及公開工作,將産品或品目按規定納入全國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範圍。做好年度試點工作總結,于每年12月15日前將年度自評及總結報農業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財政部農業司。加強試點成效評估考核,將試點工作納入農機購置補貼延伸績效管理。

五、關於遙控飛行噴霧機補貼試點事宜

2018—2020年繼續開展農機購置補貼引導植保無人飛機(即遙控飛行噴霧機)規範應用試點,有關工作按《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中國民用航空局綜合司關於開展農機購置補貼引導植保無人飛機規範應用試點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7〕10號)執行。其他新開展試點的省份,省級農機化、財政部門于2018年6月或者11月聯合報農業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財政部農業司備案同意(格式見附件2),並抄報中國民用航空局飛行標準司。試點省份需每年12月15日前將年度試點工作總結報農業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財政部農業司和中國民用航空局飛行標準司。農業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按照中央財政有關規定,組織對試點工作開展專項績效考核。

附件:1.農機新産品購置補貼試點機具品目備案表

      2.植保無人飛機規範應用試點備案表

農業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2018年3月15日

附件1:

備註:本表由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牽頭填報,填寫的品目數由各省根據實際需要填寫,但總數不得超過3個,同時要附簡要文字説明,主要包括:一是必要性,是否有助於推動農業綠色發展、丘陵山區農機化等;二是主要産品生産企業數量及地區分佈、型號、已有産銷量、市場平均銷售價格等;三是經濟性,試點産品投資收益情況,年度預計使用資金數量測算依據;四是績效目標設置,産出指標(補貼購置臺套數)、效益指標(經濟、社會、生態和可持續影響)、滿意度指標(針對農戶與企業);五是遴選決策過程等其他需要説明的情況。本表一式三份,省級農機化、財政部門和農業部農機化司各留存一份。

附件2:

備註:本表由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牽頭填報,並附簡要文字説明,重點説明必要性、可行性、與地區民航部門溝通及決策過程等。本表一式五份,省級農機化、財政部門和農業部農機化司、財政部農業司、中國民用航空局飛行標準司各留存一份。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石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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