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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

2018-03-27 13:14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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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3月27日電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

(1982年12月11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五屆全國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4年3月1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八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修正案》、2000年3月11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九屆全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修正案》、2004年3月12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修正案》和2018年3月15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修正案》修訂)

目錄

總綱

第一章 工作總則

第二章 組織總則

第三章 委員

第四章 全國委員會

第五章 地方委員會

第六章 會徽

總綱

中國人民在長期的革命、建設、改革進程中,結成了由中國共産黨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有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少數民族人士和各界愛國人士參加的,由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擁護祖國統一和致力於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愛國者組成的,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台灣同胞和海外僑胞在內的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中國人民愛國統一戰線的組織,是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制度安排。團結和民主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兩大主題。一九四九年九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代表全國人民的意志,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發揮了重要的歷史作用。一九五四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繼續在國家的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以及對外友好活動中進行了許多工作,作出了重要的貢獻。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中國共産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在撥亂反正、鞏固和發展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實現國家工作中心向經濟建設轉移,推進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爭取實現包括台灣在內的祖國統一,反對霸權主義、維護世界和平的鬥爭中,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進一步發揮了重要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我國各族人民在中國共産黨的領導下,消滅了剝削制度,建立了社會主義制度,推進社會主義建設,進行改革開放新的偉大革命,開闢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我國社會階級狀況發生了根本的變化。工農聯盟更加鞏固。知識分子同工人、農民一樣是社會主義事業的依靠力量。在人民革命、建設、改革事業中同中國共産黨一道前進、一道經受考驗並作出重要貢獻的各民主黨派,已經成為各自所聯絡的一部分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的政治聯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參政黨,日益發揮其重要作用。全國各民族已經形成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宗教界的愛國人士積極參加祖國的社會主義建設。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新的社會階層人士等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台灣同胞和海外僑胞熱愛祖國,擁護祖國統一,支援祖國建設事業。國家事業不斷發展,我國的愛國統一戰線具有更強大的生命力,仍然是中國人民團結戰鬥、建設祖國和統一祖國的一個重要法寶,它將更加鞏固,更加發展。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中國共産黨第十八次全國代表大會以來,在新中國成立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長期努力的基礎上,國家事業發生了歷史性變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了新時代。我們比歷史上任何時期都更接近、更有信心和能力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目標。在現階段,我國社會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但我國仍處於並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沒有變,我國是世界最大發展中國家的國際地位沒有變。由於國內的因素和國際的影響,我國人民同國內外的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的鬥爭還將是長期的,階級鬥爭還將在一定範圍內長期存在,但已經不是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我國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務是,在中國共産黨的領導下,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堅持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自力更生,艱苦創業,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要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引下,高舉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旗幟,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堅持大團結大聯合,堅持一致性和多樣性統一,在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事業、共同致力於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政治基礎上,進一步鞏固和發展愛國統一戰線,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團結一切可能團結的人,找到最大公約數,畫出最大同心圓,同心同德,群策群力,按照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維護和發展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不斷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生態文明的協調發展,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奮鬥。

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政黨制度。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實行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組織形式。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根據中國共産黨同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促進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各黨派、無黨派人士的團結合作,充分體現和發揮我國社會主義新型政黨制度的特點和優勢。

協商民主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獨特優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專門協商機構,要聚焦國家中心任務,把協商民主貫穿履行職能全過程,完善協商議政內容和形式,著力增進共識、促進團結,在推動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的準則。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依法維護其參加單位和個人依照本章程履行職責的權利。

第一章 工作總則

第一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依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進行工作。

第二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工作原則是:堅持中國共産黨領導,堅持人民政協性質定位,堅持大團結大聯合,堅持發揚社會主義民主。

第三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

政治協商是對國家大政方針和地方的重要舉措以及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要問題,在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進行協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可根據中國共産黨、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的提議,舉行有各黨派、團體的負責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參加的會議,進行協商,亦可建議上列單位將有關重要問題提交協商。

民主監督是對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實施,重大方針政策、重大改革舉措、重要決策部署的貫徹執行情況,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解決落實情況,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等,通過提出意見、批評、建議的方式進行的協商式監督。

參政議政是對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和生態環境等方面的重要問題以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進行協商討論。通過調研報告、提案、建議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國共産黨和國家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應制定年度協商計劃。專題議政性常務委員會會議議題、專題協商會議題及其他協商形式的重要議題,應列入年度協商計劃,做到協商議題和協商形式相匹配。要綜合運用各種形式,集協商、監督、參與、合作于一體,完善以全體會議為龍頭,以專題議政性常務委員會會議和專題協商會為重點,以協商座談會、對口協商會、提案辦理協商會等為常態的協商議政格局。

第五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貫徹中國共産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宣傳和執行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各項方針、政策,推動社會力量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生態文明的建設事業,更好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更好推動人的全面發展、社會全面進步。

第六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毫不動搖地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堅持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貫徹新發展理念,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促進社會生産力的解放和發展,逐步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

第七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密切聯絡各方面人士,反映他們及其所聯絡的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協助國家機關進行機構改革和體制改革,改進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加強廉政建設。

第八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調整和處理統一戰線各方面的關係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內部合作的重要事項。

第九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發展道路,通過各種形式,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繼承革命文化,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弘揚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開展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以及革命的理想、道德和紀律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十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堅持發展科學、繁榮文化的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密切聯絡國家機關和其他有關組織,在政治、法治、經濟、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藝術、新聞出版、醫藥衛生、體育、環境等方面開展調查研究等活動,廣開言路,廣開才路,充分發揮委員的專長和作用。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推動和協助社會力量興辦各種有利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事業。

第十一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組織委員視察、考察和調查,了解情況,就各項事業和群眾生活的重要問題進行研究,通過建議案、提案、社情民意信息和其他形式向國家機關和其他有關組織提出建議和批評。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推動委員自覺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組織學習時事政治,學習交流業務和科學技術知識,增強政治把握能力、調查研究能力、聯絡群眾能力、合作共事能力。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和參與貫徹執行國家關於統一祖國的方針政策,積極開展同台灣同胞和各界人士的聯絡,堅決反對一切分裂國家的活動,促進祖國統一大業的實現。

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加強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的聯絡和團結,鼓勵他們為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為建設祖國和統一祖國作出貢獻。

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和協助貫徹執行國家的人才強國戰略和知識分子政策,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以利於充分發揮各類人才和知識分子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

第十五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和協助貫徹執行國家的民族政策,反映少數民族的意見和要求,促進發展民族地區的經濟、文化、社會和生態保護事業,維護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深化民族團結進步教育,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加強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為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增進各族人民的大團結和維護祖國的統一貢獻力量。

第十六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和協助貫徹執行國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支持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堅持我國宗教的中國化方向,團結宗教界愛國人士和宗教信仰者為祖國的建設和統一貢獻力量。

第十七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和協助貫徹執行國家的僑務政策,加強同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的聯絡和團結,鼓勵他們為祖國的建設事業和統一祖國的大業作出貢獻。

第十八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和協助貫徹執行國家的外交政策,根據具體情況,積極主動地開展人民外交活動,加強同各國人民的友好往來和合作,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第十九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根據統一戰線組織的特點進行關於中國近代以來文史資料的徵集、研究和出版工作。

第二十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加強同地方委員會的聯絡,溝通情況,交流經驗,指導工作,研究地方委員會帶共同性的問題。

第二章 組織總則

第二十一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設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對地方委員會的關係和地方委員會對下級地方委員會的關係是指導關係。

第二十二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由中國共産黨、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各少數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台灣同胞和歸國僑胞的代表以及特別邀請的人士組成,設若干界別。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委員會的組成,根據當地情況,參照全國委員會的組成決定。

第二十三條 凡贊成本章程的黨派和團體,經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協商同意,得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參加地方委員會者,由各級地方委員會按照本條上述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或地方委員會的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和履行本章程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委員會對全國委員會的全國性的決議,下級地方委員會對上級地方委員會的全地區性的決議,都有遵守和履行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的議案,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常務委員會的議案,應經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各參加單位和個人對會議的決議,都有遵守和履行的義務。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

第二十七條 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單位和個人,有通過本會會議和組織充分發表各種意見、參加討論國家大政方針和各該地方重大事務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的權利,以及對違紀違法行為檢舉揭發的權利,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調查和檢查活動。

第二十八條 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單位和個人,有聲明退出的自由。

第二十九條 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單位和個人,如果嚴重違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或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的決議,由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或地方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分別依據情節給予警告處分,或撤銷其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或地方委員會的資格。

受警告處分或撤銷參加資格的單位或個人,如果不服,可以請求復議。

第三章  委員

第三十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委員和地方委員會委員應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事業,維護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遵守國家的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廉潔自律,在本界別中有代表性,有社會影響和參政議政能力。

第三十一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委員經相關程序後,須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地方委員會委員經相關程序後,須由各級地方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

第三十二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委員和地方委員會委員應當依照本章程積極履行職責,認真行使權利。

第三十三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委員和地方委員會委員,在本會會議上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批評、建議的權利。

第三十四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委員和地方委員會委員要密切聯絡群眾,了解和反映他們的願望和要求,參加本會組織的會議和活動。

第三十五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委員和地方委員會委員應當正確處理個人職業活動與履行職責的關係,不得利用委員身份牟取個人、小團體和特定關係人的利益。

第三十六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應當加強委員履職管理,建立委員履職檔案,採取適當方式通報履職情況。

第三十七條 對嚴重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因嚴重違紀違法被給予組織處理、處分或被判刑以及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調查處理的,在身份上弄虛作假的等,不得提名或繼續提名為委員人選。

第三十八條 因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不宜繼續擔任委員的,本人應當辭去委員。對違反社會道德或存在與委員身份不符行為的,應當及時約談或函詢,經提醒仍不改正的,應當責令其辭去委員。

第三十九條 對違紀違法的委員,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或地方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應當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第四章 全國委員會

第四十條 每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的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人選及界別設置,經上屆全國委員會主席會議審議同意後,由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

每屆全國委員會任期內,有必要增加或者變更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決定人選時,經本屆主席會議審議同意後,由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

第四十一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如遇非常情況,由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得延長任期。

第四十二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設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書長。

第四十三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得臨時召集。

第四十四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監督章程的實施;

(二)選舉全國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決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增加或者變更;

(三)協商討論國家的大政方針以及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要問題,提出建議和批評;

(四)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提案工作情況報告和其他報告;

(五)討論本會重大工作原則、任務並作出決議。

第四十五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主持會務。

常務委員會由全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組成,其候選人由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的各黨派、團體、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協商提名,經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産生。

常務委員會每年至少舉行兩次專題議政性會議。

第四十六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解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監督章程的實施;

(二)召集並主持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屆第一次全體會議前召開全體委員參加的預備會議,選舉第一次全體會議主席團,由主席團主持第一次全體會議;

(三)組織實現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規定的任務;

(四)執行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決議;

(五)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審查通過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國務院的重要建議案;

(六)協商決定全國委員會委員;

(七)根據秘書長的提議,任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副秘書長;

(八)決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工作機構的設置和變動,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第四十七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主持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副主席、秘書長協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主席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主席會議受常務委員會的委託,主持下一屆第一次全體會議預備會議。

第四十八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設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秘書長進行工作。設立辦公廳,在秘書長領導下進行工作。

第四十九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及其他工作機構,由常務委員會決定。專門委員會在工作中應發揮基礎性作用。

第五章 地方委員會

第五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自治州、設區的市、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凡有條件的地方,均可設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該地方的地方委員會。

第五十一條 每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委員會的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人選及界別設置,經上屆地方委員會主席會議審議同意後,由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

每屆地方委員會任期內,如有必要增加或者變更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決定人選,經本屆地方委員會主席會議審議同意後,由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

第五十二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地方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五十三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地方委員會設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書長。

第五十四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地方委員會的全體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

第五十五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地方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決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增加或者變更;

(二)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提案工作情況報告和其他報告;

(三)討論並通過有關的決議;

(四)參與對國家和地方事務的重要問題的討論,提出建議和批評。

第五十六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地方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主持會務。

常務委員會由地方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組成,其候選人由參加各該地方委員會的各黨派、團體、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協商提名,經全體會議選舉産生。

第五十七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並主持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屆第一次全體會議前召開全體委員參加的預備會議,選舉第一次全體會議主席團,由主席團主持第一次全體會議;

(二)組織實現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規定的任務和全國委員會所作的全國性的決議以及上級地方委員會所作的全地區性的決議;

(三)執行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決議;

(四)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審議通過提交同級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議案;

(五)協商決定地方委員會委員;

(六)根據秘書長的提議,任免地方委員會的副秘書長;

(七)決定地方委員會工作機構的設置和變動,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第五十八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地方委員會的主席主持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副主席、秘書長協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主席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主席會議受常務委員會的委託,主持下一屆第一次全體會議預備會議。

第五十九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地方委員會可以按照需要設副秘書長一人至數人,協助秘書長進行工作。

第六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委員會設立辦公廳,專門委員會及其他工作機構的設置,按照當地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由常務委員會決定。

自治州、設區的市、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地方委員會的工作機構的設置,按照當地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由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六章  會徽

第六十一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會徽為一顆五角星、齒輪和麥穗、四面紅旗和緞帶、中國地圖和地球、“1949”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成的圖案。

第六十二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會徽中,一顆五角星表示中國共産黨領導;齒輪和麥穗表示以工農聯盟為基礎;四面紅旗和緞帶表示各黨派、各團體、各民族、各階層的大團結大聯合;中國地圖和地球表示全國人民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台灣同胞和海外僑胞的團結;“1949”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分別為誕生時間、名稱。

第六十三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參加單位和個人都要維護會徽的尊嚴。要按照規定製作和使用會徽。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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