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兩部門規範營利性民辦技工院校和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名稱登記管理

2018-05-08 11:07 來源: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
字號: 默認 超大 | 打印 |

市場監管總局 人社部規範營利性民辦技工院校和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名稱登記管理

營利性民辦技工院校和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是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為適應非營利性和營利性民辦學校分類管理的新形勢,做好人社部門審批的營利性民辦技工院校和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名稱登記管理工作,日前,市場監管總局、人社部聯合印發了《關於規範營利性民辦技工院校和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對營利性民辦技工院校和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命名規則和名稱登記流程進行規範。

通知明確,營利性民辦技工院校和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可以在兩種公司類型中選擇一種進行登記,即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名稱應體現“三個符合”,即符合公司登記管理和教育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四部分構成的組成形式;符合與學校辦學所在地、類別、層次等相對應的行業表述。

通知指出,除特殊情況,營利性民辦技工院校和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當滿足“三個不得”,即不得使用已登記的學校名稱及其簡稱、特定稱謂等作字號;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不得用作字號;其他企業未經民辦技工院校或民辦培訓機構審批機關審批,名稱中不得含有“技師學院”“技工學校”“職業技能培訓學校”“職業技能培訓中心”等可能對公眾造成誤解或者引發歧義的內容和文字。

通知要求,營利性民辦技工院校和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名稱登記分為“三步走”,即舉辦者首先應當先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其次以核準名稱向審批機關報送審批,最後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進行登記(或變更名稱)。其中,名稱不含行政區劃的,舉辦者應先向市場監管總局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

通知提出,營利性民辦技工院校和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可在申請設立時向審批機關申請使用簡稱,並對簡稱的形式和用途做出具體要求。

人社部相關司局負責人表示,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民辦教育改革的決策部署,要加強人社部門審批的營利性民辦技工院校和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管理與服務。下一步,將與市場監管總局密切配合,指導各地相關部門切實做好各項服務工作。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楊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