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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推進建設工程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

2018-05-24 08:25 來源: 青海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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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能源局、民航青海監管局等部門召開聯席會議達成一致意見,從2018年1月1日起,在進一步健全住建領域工程建設項目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機制的同時,全面啟動實施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等行業工程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同舟計劃”(二期),確保交通、水利等各類工程建設項目中所有農民工依法享有工傷保險保障。

參保範圍: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建築、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等行業建設施工企業,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應為其所有職工(包括固定管理人員、流動人員及其他務工人員)實名制參加工傷保險。其中對固定管理人員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單位參保的流動人員應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

繳費基數和費率:以用人單位形式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保險費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其繳費基數按施工企業中標工程合同總造價的20%確定,繳費費率按1%執行,繳納工傷保險費後,建設項目總造價增加的,應按增加額補繳工傷保險費。

繳費責任和期限:由施工項目總承包單位或項目標段合同承建單位按照勞動雇傭關係一次性代繳本項目工傷保險費,覆蓋項目使用的所有職工。參保工程建設項目所報送的施工人員名單及工傷保險關係自繳費納入工傷保險之日起生效,至承包合同終止日結束。建設工程期限延期的,在原合同期限結束30日前經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確認後,及時攜帶補充協議向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相應變更手續。

工傷保險待遇:職工經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後,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青海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的項目和內容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對特殊情況未及時變更參保名單的人員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可在事故發生1個工作日內向社保經辦機構報送事故信息和相關參保信息,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未參保工程建設項目施工人員和已參保但未及時變更名單人員發生工傷的,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建設單位承擔連帶支付責任。

按照“先參保,再開工”和“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在辦理相關手續、進場施工前,均應向行業主管部門或監管部門提交參加工傷保險證明,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之一。未參加工傷保險的項目和標段,主管部門、監管部門要及時督促整改,即時補辦參加工傷保險手續,杜絕“未參保,先開工”甚至“只施工,不參保”現象。(記者 葉文娟 通訊員 工傷處)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石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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