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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對5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

2018-05-25 17:40 來源: 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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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證監會依法對5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其中包括:2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1宗超比例持股未披露及限制期內交易股票案,1宗內幕交易案,1宗證券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及私下接受客戶委託進行證券交易案。

2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中,一是青島奧蓋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奧蓋克)未按規定披露董事長、控股股東王在軍的代持情況;未披露王在軍未履行限售承諾原因及董事會擬採取的措施;未披露王在軍夫婦與公司關聯交易情況。奧蓋克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13條、第20條規定,構成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60條所述行為。依據《證券法》第193條、《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60條規定,青島證監局決定對奧蓋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王在軍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劉武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罰款。二是武漢凡谷電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武漢凡谷)少計自製半成品的領用,導致2016年半年度報告合併報表虛增營業利潤15,595,879.52元,虛增存貨15,595,879.52元,武漢凡谷虛增的營業利潤佔當期披露營業利潤的51.17%。2016年第三季度報告合併報表虛增營業利潤38,106,460.58元,虛增存貨53,702,340.10元,武漢凡谷虛增的營業利潤佔當期披露的營業利潤的115.09%。武漢凡谷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63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3條規定,湖北證監局決定對武漢凡谷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孟凡博、王志松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范志輝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罰款。

1宗超比例持股未披露及限制期內交易股票案中,截至2016年8月14日,文細棠持有“中國軟體”23,526,411股,持股比例為4.76%。2016年8月15日,文細棠通過二級市場交易“中國軟體”,累計持有26,309,491股,持股比例超過5%至5.32%。文細棠在持股比例達到5%時,未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也未按規定停止買賣該股票。文細棠在持股比例達到5%後,違規增持“中國軟體”1,732,152股,違規增持金額49,652,319.46元。2016年8月15日,文細棠在成為中國軟體持股5%以上的股東後,繼續買入“中國軟體”38,000股,又賣出“中國軟體”58,100股,交易金額分別為1,088,100元、1,655,860元。隨後,文細棠于當日又多次買入“中國軟體”。文細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38條、第47條、第86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3條、195條、第204條規定,北京證監局決定責令文細棠改正,對文細棠未依法披露增持行為和限制轉讓期內的違規增持行為給予警告;對文細棠未依法披露增持行為處以35萬元罰款,限制轉讓期內的違規增持行為處以250萬元罰款;對文細棠的短線交易行為給予警告。

1宗內幕交易案中,翁惠萍係寧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杉杉股份)擬收購某公司股權這一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徐康軍與翁惠萍係前同事關係,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徐康軍與翁惠萍存在通訊聯絡,翁惠萍向徐康軍洩露了內幕信息相關內容,之後徐康軍控制使用本人證券賬戶買入“杉杉股份”30,000股,獲利約1.5萬元。翁惠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6條規定,構成洩露內幕信息行為。徐康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6條規定,構成內幕交易行為。依據《證券法》第202條規定,我會決定對翁惠萍處以3萬元罰款;沒收徐康軍違法所得約1.5萬元,並處以5萬元罰款。

1宗證券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及私下接受客戶委託進行證券交易案中,謝競係在華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職的證券從業人員。在從業期間內,謝競控制使用其妻子“黎某裕”證券賬戶持有、買賣股票,獲利約2.7萬元。同時,謝競私下接受客戶何某梅、張某華、謝某群委託,與上述3名客戶共同控制使用3個證券賬戶買賣證券,獲得交易佣金提成約2.8萬元。謝競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43條、第145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9條、第215條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謝競證券從業人員違規買賣股票的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約2.7萬元,並處以約5.4萬元罰款;對謝競證券從業人員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約2.8萬元,並處以15萬元罰款。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法律法規,破壞了市場秩序,必須堅決予以打擊。我會將繼續加大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的懲治力度,切實維護市場秩序和投資者權益,有效防範化解金融風險。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張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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