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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擅自移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警示標誌可處三千元以上罰款

2018-06-03 10:55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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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石家莊6月3日電(記者 李繼偉)為推進水污染防治工作,切實改善提升水環境質量,河北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日前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其中規定擅自移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警示標誌等將受相應處罰。條例將於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就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基本原則、規劃和標準、飲用水水源保護、污染防治措施、應急與處置、區域協作、監督管理、法律責任作了系統規定。其中明確規定,毀損、擅自移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護欄圍網、地理界標和警示標誌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還規定,出現以下行為之一: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將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責令限制生産、停産整治,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條例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懲戒力度,新設了行政處罰,加強了處罰手段,對違法排污行為按日處罰,對違法者實施失信懲戒;還對公益訴訟、污染損害賠償等作了規定,大幅提高了違法成本。”河北省環保廳副廳長趙軍表示,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將嚴格執行條例規定,以保障國家和河北省重大決策部署落地落實。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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