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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臺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2018-06-04 09:27 來源: 湖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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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湖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社會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責任作出了全面、系統、具體的規定。《辦法》的出臺對健全完善消防安全責任體系,解決消防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推動新時代湖南消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辦法》分總則、政府消防工作職責、部門及中央駐湘機構消防安全職責、基層組織和社會單位消防安全職責、責任落實、附則6章,共37條。主要內容包括:明確了消防安全責任制的基本原則,細化了各級政府的領導職責,明確了政府部門的管理職責,界定了社會單位的主體責任,強化了消防安全考核和責任追究。

在體系構建上,體現了“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要求。《辦法》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了省、市、縣、鄉鎮、村(居)委會五級消防安全的工作責任,在厘清省、市、縣、鄉鎮四個層級政府職責、列出消防安全“責任清單”的基礎上,打通“最後一公里”,增加了村(居)委會這一級最基層組織的職責要求,確保了消防責任縱向落實到底;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了38個行業部門的管理責任,從嚴界定了單位的主體責任,確保了消防責任橫向覆蓋到邊。

在具體內容上,注重了“吃透上情、貼合下情”的統籌。《辦法》在貫徹落實上級相關法規、文件精神基礎上,結合湖南實際,因地制宜實行重大火災隱患治理“一單四制”制度(即列出一個隱患清單,實行交辦制、臺賬制、銷號制、通報制“四制”管理),明晰了各類會議、巡查檢查、設備檢測等的頻次;對公眾關注度較高的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職責分類進行了規定,對物業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維修經費來源和微型消防站建設進行了明確。

在工作載體上,強化了“行政措施、市場技術”的結合。《辦法》既注重打牢社會消防安全基礎,又瞄準火災防控“靶心”,強化單位主體責任落實和行政監督管理,對火災高危單位在人防、物防、技防方面實行更加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在責任追究上,彰顯了“事前問責、事後追責”的導向。《辦法》規定各級政府及所屬部門、村(居)民委員會通過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的形式明確消防安全責任;規定省級和市、縣級消防工作考核的時限要求、工作要求和結果運用要求;對履職不力、失職瀆職的,堅持事前追究與事後追究相結合,規定各級政府有關部門不履行職責或者履職不到位的,雖然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但也要追責。(記者 周小雷 通訊員 蔣潔)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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