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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等四部門出臺意見 指導依法辦理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案件

2018-06-16 07:32 來源: 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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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依法嚴懲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穩定,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下發《關於辦理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相關案件的定罪標準、辦案程序和工作機制予以明確。

《意見》共三個部分16條。在準確認定犯罪部分,對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特別是《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增設的幫助恐怖活動罪,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罪,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的定罪標准予以細化規定。在正確適用程序部分,明確了案件管轄、恐怖活動組織和恐怖活動人員的認定、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的認定、案件電子數據的運用等問題。在完善工作機制部分,明確了公檢法機關配合製約、互涉案件移交管轄等問題。

按照《意見》,編寫、出版、印刷、複製、發行、散發、播放載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圖書、報刊、文稿、圖片或者音頻視頻資料的,利用網站、網頁、論壇、博客、微博客、網盤、即時通信、通訊群組、聊天室等網絡平臺、網絡應用服務等登載、張貼、複製、發送、播放、演示載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圖書、報刊、文稿、圖片或者音頻視頻資料的,以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定罪處罰。

據了解,《意見》對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的定罪數量標準作出規定的同時,還明確了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雖未達到《意見》規定的數量標準,但具有多次持有,持有多類物品,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曾因實施恐怖活動、極端主義違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兩年內受過行政處罰等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定罪處罰。

《意見》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案件,應當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確保法律有效執行。對於主要犯罪事實、關鍵證據和法律適用等可能産生分歧或者重大、疑難、複雜的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案件,公安機關商請聽取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意見和建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意見和建議。同時,《意見》還強調,辦理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案件,應當堅持對涉案人員區別對待,實行教育轉化。(記者 靳昊、龔亮)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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