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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出臺港口價格行為規則

2018-07-03 09:19 來源: 天津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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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臺港口價格行為規則
明確34項禁止性價格行為

為規範港口經營者的價格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昨日,市發改委召開天津市港口價格行為規則發佈會暨規範港口經營者價格行為提醒告誡會。

據了解,我市在全國率先推出港口價格行為規則,規定了港口經營者的定價規則和相關義務,列舉了五條34項禁止性價格行為,並針對港口經營者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法律責任作出説明。根據該行為規則,港口收費的服務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實行政府定價的港口收費,港口經營者必須按照《港口收費計費辦法》規定的收費標準計收。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港口收費,港口經營者應以《港口收費計費辦法》規定的收費標準為上限,可在不超過上限收費標準的範圍內自主制定具體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港口收費,由港口經營者根據市場供求和競爭狀況、生産經營成本和服務內容自主制定收費標準。港口經營者自主制定、調整收費標準時,要充分考慮用戶承受能力,至少於執行前1個月對外公佈,並採取書面、電話、短信息、電子郵件等多種方式通知用戶,確保用戶週知。

行為規則明確,港口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港口經營者有高於政府定價制定價格行為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港口經營者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港口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消費者發現價格違法行為,可以通過88908890或12358價格監督平臺向主管部門投訴舉報。(記者 陳璠)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白宛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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