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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堅決予以查處

2018-07-10 14:42 來源: 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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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于2018年7月10日(星期二)上午10時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請國家統計局副局長賈楠介紹修改《全國經濟普查條例》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徐曉海】謝謝你的提問。對於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國家統計局態度是非常堅決的,堅決予以查處,而且現在對於責任追究力度也是越來越大。您剛才問的在今後統計工作特別是經濟普查中怎樣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在《統計法實施條例》裏,包括經濟普查條例對此都作出了非常嚴格的規定。《統計法》第三十七條對地方政府、政府統計機構以及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涉及到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必須由任免機關或者紀檢監察機關給予黨紀政紀的處分,包括自行修改統計資料,強令、授意、指使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包括對依法履行職責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還有對嚴重統計數據失實的都要承擔責任。在《統計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對於統計機構人員和有關部門的人員參與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對統計調查對象拒報、遲報、虛報、瞞報統計數據資料都作出了明確規定,特別是對於調查對象、企業事業單位,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5萬以上、20萬以下的罰款,在經濟普查條例裏進一步作了強化。在《統計法實施條例》中,對於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懲戒措施,在四十條、四十二條、四十三條、四十六條、四十九條、五十條都作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

條例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員自行修改經濟普查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或者強令授意經濟普查機構、經濟普查人員篡改經濟普查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依法給予處分,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經濟普查人員參與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構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分,或者建議有關部門、單位依法給予處分。前年中央印發了《關於深化統計體制改革 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去年又印發了《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這對統計違紀違法的責任認定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包括對責任人的追究。國家統計局成立了執法監督局,重點就是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近幾年來的執法力度越來越大,全國人大也公佈了去年查處的72個案子,這種態勢會越來越強。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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