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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對6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

2018-07-14 14:17 來源: 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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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證監會依法對1宗操縱市場案作出行政處罰;上海證監局依法對1宗內幕交易案作出行政處罰;廣東證監局依法對1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作出行政處罰;陜西證監局依法對1宗內幕交易案作出行政處罰;湖南證監局依法對1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作出行政處罰;山西證監局依法對1宗期貨公司違反風險監管指標案作出行政處罰。

上述案件中有兩起屬於信息披露違法,其中廣東證監局處罰的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中,上市公司珠海中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珠海中富)控股股東深圳市捷安德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安德)將其持有的部分珠海中富股份合計146,473,200股質押給江蘇銀行,為兩筆借款提供質押擔保,因所擔保債務逾期未還,江蘇銀行通過司法程序行使質權,該事項將極大可能導致珠海中富控股股東變更,對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産生重大影響。捷安德未及時將該事項告知上市公司,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2條和第35條第3款規定。湖南證監局處罰的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中,湖南爾康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爾康制藥)通過間接內部銷售以及未確認銷售退回等方式,2015年和2016年合計虛增營業收入約2.73億元,虛增凈利潤約2.48億元。爾康制藥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63條、第68條規定。上述違法行為均由有關派出機構依照《證券法》第193條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

信息披露制度是我國證券法律體系對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主體進行規範和管理的主要制度之一,是我國資本市場的重要基礎制度,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對投資人分析證券投資價值、判斷投資風險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有的上市公司出於粉飾業績、炒高股價等目的,披露虛假的經營和財務信息,有的信息披露義務人隱瞞重大事項,侵害中小股東的知情權,嚴重違反市場“三公”原則,侵犯了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侵蝕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誠信基石,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我會對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始終保持高壓態勢,一旦發現必將果斷亮劍,重拳出擊,堅決查處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並依法追究相關行為人的責任。

上述案件中的期貨公司違反風險監管指標案中,和合期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合期貨)自2016年10月26日至2017年6月12日,其凈資本與凈資産的比例不符合《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證監會公告〔2013〕12號修訂)設定的風險監管指標。和合期貨的上述行為違反《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66條規定,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66條規定,山西證監局決定對和合期貨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1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罰款;對3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4萬元罰款。

期貨行業是從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高風險行業,維持適當比例的凈資本有利於期貨公司保持足夠的流動性,充分防控風險,實現穩健經營。期貨公司凈資本監管制度是期貨公司監管的核心制度之一,為適應依法、全面、從嚴監管的需要,期貨公司應當主動滿足與凈資本相關的各項風險監管指標,進一步加強公司資本與各項業務之間的有機聯絡。我會將依照審慎監管的原則,繼續強化市場監測監控,監督期貨公司滿足監管要求,強化內部控制,引導期貨行業行穩致遠。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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