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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城市規劃等應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2018-08-17 16:38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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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南昌8月17日電(記者 高皓亮)江西省人大常委會日前表決通過《江西省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規定作為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的核心制度,並明確了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規劃和建設項目的範圍。

《條例》明確,與氣候條件密切相關,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規劃和建設項目包括城市規劃、國家或者省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以及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

根據《條例》,建設項目的氣候可行性論證屬於涉及安全的強制性評估事項,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氣候可行性論證能力的機構進行論證,編制論證報告。

《條例》要求,根據本條規定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項目實行目錄管理,目錄由江西省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江西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編制。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項目,未進行論證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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