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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總局關於印發
《體育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8-08-20 10:42 來源: 體育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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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體育局,中央軍委訓練管理部軍事體育訓練中心,各廳、司、局,有關直屬單位,中國足球協會、中國籃球協會,各改革試點項目協會:

為進一步規範體育市場秩序,加快體育誠信體系建設,促進體育産業持續健康發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激發社會領域投資活力的意見》(國辦發〔2017〕21號)要求,現將《體育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印發實施,請遵照執行。貫徹實施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向體育總局報告。

特此通知。

體育總局
2018年8月9日

體育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體育市場秩序,推進體育監管信息公開,加快體育誠信體系建設,促進體育産業持續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全民健身條例》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體育市場黑名單管理,是指將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體育經營主體和體育從業人員列入體育市場黑名單,在一定期限內向社會公佈,實施信用約束、聯合懲戒等措施的統稱。

第三條 國家體育總局負責制定體育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指導全國體育市場黑名單管理工作。省級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體育市場黑名單,負責體育市場黑名單的列入、移出,信息採集與公示、設立舉報信箱等管理工作。

第四條 省級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依法依規、客觀及時、公平公正的原則管理所轄區域體育市場黑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 省級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營主體或從業人員列入體育市場黑名單:

(一)應當取得行政許可而未取得行政許可,擅自從事相關體育經營活動,未按要求限期改正的;

(二)採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體育經營活動相關行政許可的;

(三)在體育經營活動中,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行政處罰的;

(四)在體育經營活動中,一年內受到行政機關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五)發生重大興奮劑違規行為、重大安全事故等,承擔主要責任的;

(六)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

(七)按照省級地方性法規或者省級政府規章規定,須列入黑名單或者嚴重失信名單的;

(八)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規定應該列入體育市場黑名單的。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政府信息公開、政府信息共享機制、人民法院網站等多種渠道獲取符合第五條規定情形的信息。

第七條 省級以下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本行政區域內符合第五條規定的經營主體或從業人員信息逐級報送省級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

第八條 經營主體信息包括名稱、住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相關事由等。

從業人員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相關事由等。

第九條 省級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對擬列入體育市場黑名單的經營主體或從業人員信息進行調查核實,確保信息全面準確。

第十條 體育市場黑名單應當採取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進行公佈:

(一)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

(二)通過省級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官方網站向社會發佈;

(三)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政府信息共享機制發佈。

省級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列入體育市場黑名單的信息報送體育總局,體育總局匯總全國各地體育市場黑名單信息在官方網站上設專欄予以公開。

第十一條 公佈期限,即將經營主體或從業人員信息列入體育市場黑名單的期限,一般為自公佈之日起3至36個月。具體期限根據情節輕重程度確定。

第十二條 對列入體育市場黑名單的經營主體或從業人員,在公佈期限內可以實施以下監管措施:

(一)作為信用監管評價指標之一,在開展年度信用評價時,降低其信用等級;

(二)實行差別化日常監管模式,在日常監督檢查時,作為重點檢查對象,增加檢查頻次;

(三)限制政策支持,在確定政策試點、政策性資金扶持等適用對象時,作為不利因素;

(四)限制參與政府項目,在政府採購、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公共體育資源交易等活動時,作為不利因素;

(五)限制參加表彰獎勵活動,取消體育領域的各類評優評先資格;

(六)納入行業禁入和退出機制,禁止進入職業體育活動,對於已經進入的,通過準入制度強制退出;

(七)對再次發生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從重處罰;

(八)將列入體育市場黑名單的經營主體或從業人員通報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管措施。

第十三條 省級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列入體育市場黑名單的情況通知當事人,並告知其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當事人在接到通知後10個工作日內,有權向該省級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提交書面陳述、申辯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經營主體或從業人員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書面陳述、申辯的,相應的省級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覆。

陳述、申辯理由被採納的,應當及時調整體育市場黑名單相關內容、變更公佈期限,或者取消列入體育市場黑名單。陳述、申辯理由不予採納的,應當告知當事人。

申辯期間不影響體育市場黑名單的公佈和管理。

第十五條 列入體育市場黑名單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變更或撤銷的,相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在知道後5個工作日內,調整黑名單相關內容、變更公佈期限,或者取消列入黑名單。

第十六條 列入體育市場黑名單的經營主體或從業人員公佈期限屆滿的,由省級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組織監督檢查。

未發現在公佈期限內存在符合第五條規定情形的,相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經營主體或從業人員信息移出體育市場黑名單。

如發現在公佈期限內再次發生符合第五條規定情形的,視情況對公佈期限予以延長。

第十七條 省級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設立體育市場黑名單核定委員會,由本部門工作人員、法律專家、體育經營主體、體育從業人員、消費者代表等組成,主要負責審查經營主體或從業人員信息是否列入體育市場黑名單,確定公佈期限,受理當事人陳述、申辯等事項。

第十八條 鼓勵各類媒體、社會組織和公民對體育市場活動進行監督,對符合第五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向各級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舉報。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體育市場黑名單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 省級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符合當地實際情況的體育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吳嘯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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