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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公證事項證明材料清單制“十一”施行

2018-09-07 08:45 來源: 安徽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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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事項證明材料清單制“十一”施行
減輕當事人證明負擔,實現“清單之外無證明”

記者從9月5日召開的全省公證改革發展推進會上獲悉,省司法廳編制印發了《安徽省公證事項證明材料清單 (試行)》,對174項公證事項的證明材料及其主要證明材料形式、來源進行了明確,以避免公證辦理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循環證明、重復證明、無謂證明,最大限度減輕當事人的證明負擔,讓群眾明明白白辦證。此項制度于10月1日起施行。

實行公證事項證明材料清單制度,是深入推進公證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內容,是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辦事難、辦事慢、辦事繁問題的重要舉措。此項制度秉承“清單之外無證明”原則,要求任何公證機構和公證人員不得隨意增加證明材料、提高證明要求,不得隨意將公證機構的核查義務轉嫁給當事人;對複雜疑難公證事項,承辦公證員認為確需當事人提供清單之外證明材料的,經公證機構負責人審定後,按規定要求申請人提供;努力化解群眾公證服務需求與公證程序規定之間的矛盾,當事人確實無法提供清單所列直接證明材料的,不得簡單拒絕受理,應由承辦公證員根據待證事實的關聯性確定間接證明材料指引和取得途徑,並一次性告知當事人,做好耐心解釋。

省司法廳要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各公證機構要切實加強對實行公證事項證明材料清單制度的組織領導,依法依規全面清理不合法、不合理的證明;推動公證機構與政府相關部門的信息系統對接,實現戶口檔案、婚姻、收養、不動産等信息共享,讓“數據多跑路、群眾少跑腿”;對於法律關係簡單、事實清楚、無爭議的公證事項,只要申請材料齊全、真實,符合法定受理條件,都要實現辦理公證“最多跑一次”,最大限度方便群眾;強化監督指導,對監督檢查中發現或群眾舉報且屬實的問題,要及時糾正查處,對未及時糾正查處、引發不良社會影響的,司法行政機關要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記者 李曉群)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邊雋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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