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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的新精神、新內容、新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2018-11-01 19:28 來源: 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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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于2018年11月1日(星期四)下午3時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請民政部副部長唐承沛、司法部立法三局負責人彭高建及民政部區劃地名司司長柳拯介紹《行政區劃管理條例》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唐承沛]《行政區劃管理條例》共27條,在深入總結1985年行政區劃管理規定實施經驗的基礎上,深化和拓展了行政區劃管理的內涵和外延,強調了加強黨對行政區劃工作的領導,完善了管理原則和管理方針,明確了行政區劃調整的科學性要求,細化了行政區劃管理的程序性規定,強化了行政區劃管理的責任。相比較1985年的規定,《條例》的新精神、新內容、新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明確行政區劃管理的原則方針,體現行政區劃管理的科學性。《條例》規定,行政區劃管理工作,應當加強黨的領導,加強頂層規劃,同時規定,行政區劃應當保持總體穩定,必須變更時應當本著有利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有利於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利於行政管理、有利於民族團結、有利於鞏固國防五項原則。要堅持與國家發展戰略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注重城鄉統籌和區域協調,推進城鄉發展一體化,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四項方針。行政區劃的重大調整應當及時報告黨中央,明確了行政區劃管理的基本遵循。為了體現行政區劃變更的科學性,《條例》分別規定了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以及隸屬關係、行政區域界線、政府駐地、行政區劃名稱變更時應當考慮的主要因素。為確保審批機關客觀、全面的掌握擬變更的行政區劃情況,《條例》規定,申請變更行政區劃必須提交與行政區劃變更有關的歷史、地理、民族、經濟、人口、資源環境、行政區域面積和隸屬關係的基本情況,以及風險評估報告、專家論證報告、徵求社會公眾等意見情況等方面的內容。

第二,優化部分行政區劃調整審批權限,適當向地方放權。1985年的規定,對於行政區劃變更審批權限的設定是跟改革開放初期我國經濟社會和城鎮化發展的實際情況相適應的。經過30多年的快速發展,原有部分審批權限的規定已經不能適應當前發展需要,為解決這一問題,《條例》從統一事權、便於管理、簡政放權的角度出發,將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批權授權省級人民政府。同時,為確保國務院授權省級人民政府審批事項規範有序的開展,規定批准變更時,同時報送國務院備案。

第三,明確城鎮型政區設置標準的制定權限,適應經濟社會和城鎮化發展的新需要。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要求,並考慮到我國各地在人口規模結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方面情況的差異,《條例》規定市、市轄區的設立標準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擬訂,報國務院批准;鎮、街道的設立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擬訂,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時報送國務院備案。第四,細化行政區劃管理制度,增強行政區劃管理實效。針對目前行政區劃管理的實際情況,《條例》對行政區劃變更的實施週期、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行政區劃圖的更新,行政區劃代碼的確定、行政區劃變更的公告、行政區劃變更信息的上報和信息系統的建立、行政區劃檔案管理等分別作出了規定,進一步提升行政區劃管理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水平。第五,增強了法律責任條款,在行政區劃管理工作中全面依法行政。行政區劃管理是重要的政府行為,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全面依法治國和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條例》要求,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行政區劃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增加了罰則,對擅自變更行政區劃,在行政區劃變更過程中弄虛作假,在行政區劃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我先介紹這些內容,接下來歡迎各位提問,謝謝。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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