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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代理條例》明確規定了“黑代理”的法律責任

2018-11-13 18:25 來源: 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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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于2018年11月13日(星期二)下午3時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請國家知識産權局副局長賀化和司法部有關負責人介紹《專利代理條例》修改的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國家知識産權局條法司司長 宋建華】專利代理行業經過多年的快速發展,行業規模也是逐漸在壯大,整體服務能力在提升,基本保障了專利制度的良好運行。但是在整個專利代理市場的運行過程中,由於利益的驅動,市場上也開始出現“黑代理”違法行為。所謂“黑代理”,就是沒有經過許可,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違法行為。這些“黑代理”以謀利為目的,服務質量低下,給創新主體造成了不必要的損失。

在這次修改過程中,為了遏制這種現實中存在的嚴重擾亂行業正常秩序的違法行為,新的《專利代理條例》明確規定了“黑代理”的法律責任,對違反相關規定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由省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定數額的罰款。

作出這樣的制度安排,主要是以下三個方面的考慮:

一是“黑代理”本身就是違反行業準入制度的違法行為。未經許可從事專利代理業務的,屬於一種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禁止“黑代理”有助於保障正常的行業秩序,是行業管理的重要內容。對“黑代理”行為設定行政處罰,進行查處,符合《行政許可法》和《行政處罰法》的立法精神和相關規定。

二是“黑代理”擾亂了正常的專利代理市場秩序,損害了創新主體的合法權益。“黑代理”以牟利為目的,缺少專業化的素質和能力,通常又是採取虛假宣傳、低價競爭等不正當的手段來吸引客戶,在實踐中,針對專利代理服務的一些投訴或者糾紛,多數也是由於“黑代理”行為引發的。對“黑代理”放任自流,不僅使行業準入制度失去意義,更是對廣大創新主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三是禁止“黑代理”是國際通行做法。在其他國家實踐中,未經許可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行為,也是要予以法律制度層面的規制。謝謝。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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