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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全面清理18項生態環保法規

2018-12-01 10:48 來源: 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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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全面清理18項生態環保法規
其中修改13項,廢止5項

我省對生態環保相關法規展開“體檢”。筆者11月30日從省人大常委會獲悉,省人大常委會決定對我省18項涉及生態環境保護的法規進行全面清理,這將為我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更為精準有效的法治保障。

據介紹,此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依法推動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作出決議,並對做好生態環保地方性法規全面清理工作作出有關部署,據此省人大法委、常委會法工委會同有關方面對我省涉及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省級地方性法規進行了全面清理。

其中被廢止的法規共5項,分別是:《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廣東省農業環境保護條例》《廣東省採石取土管理規定》《廣東省珠江三角洲水質保護條例》《廣東省珠江三角洲城鎮群協調發展規劃實施條例》。這些法規制定時間較早,絕大多數在上世紀90年代制定,基本內容已被新制定或者修改的上位法和我省其他相關地方性法規涵蓋,甚至許多規定與上位法存在不一致。

作出修改的法規共有13項,其中涉及水資源保護的法規最多,共有6項,分別是《廣東省東江水系水質保護條例》《廣東省西江水系水質保護條例》《廣東省韓江流域水質保護條例》《廣東省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廣東省跨行政區域河流交接斷面水質保護管理條例》《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有2項是我省貫徹實施有關法律的實施辦法,分別是《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辦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另5項分別是《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廣東省民用核設施核事故預防和應急管理條例》《廣東省風景名勝區條例》《廣東省濕地保護條例》。

根據省人大法委有關負責人的説明,對上述13項法規進行修改主要由於與上位法對不利於生態環保的有關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規定不一致,或是與涉及生態環保的有關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規定不一致,還有一些存在降低標準、管控不嚴等問題,可能與上位法有關規定衝突。(記者/駱驍驊 通訊員/任宣)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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