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三部門要求進一步落實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政策

2018-12-05 16:12 來源: 財政部網站
字號: 默認 超大 | 打印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近日發佈通知,要求進一步落實有關稅收政策,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

通知要求,各地財政、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領導、週密部署,將《關於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9號)中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零就業家庭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等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政策落實到位。

通知強調,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精神,吸納農村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就業的企業,按財稅〔2017〕49號文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助力打好脫貧攻堅戰。

財稅〔2017〕49號文件規定,對持《就業創業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備案。

同時,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備案。

通知要求,各級財政、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健全信息共享機制,優化辦稅流程;主動做好政策宣傳和解釋工作,使企業和困難群體知悉和理解相關政策;加強調查研究,密切跟蹤稅收政策執行情況,及時解決政策落地過程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楊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