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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為垃圾分類立法 生活垃圾分四類投放處置

2018-12-12 11:46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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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太原12月12日電(記者 馬曉媛)記者從太原市人大常委會獲悉,《太原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近日經山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批准,將於2019年2月1日起施行。屆時,太原將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等四類分類投放、處置生活垃圾。

條例規定,可回收物指適宜回收和可循環再利用的固體廢物;有害垃圾指對人體健康、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固體廢物;易腐垃圾指在普通存放條件下容易腐爛變質的有機物固體廢物;前三項以外的生活垃圾稱為其他垃圾。由太原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負責制定公佈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的具體標準,引導城鄉居民分類投放垃圾。

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制度。黨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群團組織等單位辦公管理區域和自管住宅區,本單位為責任人;實行物業管理服務的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服務的住宅區,居民委員會為責任人。責任人應對責任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活動進行指導,同時負責監督投放情況,糾正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

條例還對違規投放生活垃圾的法律責任做出規定。未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指定的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內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處罰,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吳嘯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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