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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臺新政提高臨時救助效能

2018-12-16 09:11 來源: 福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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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民政廳會同省財政廳出臺《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進一步細化臨時救助對象分類,優化救助流程,強化臨時救助兜底保障作用。

《實施意見》明確按不同困難類型將臨時救助對象分為急難型救助對象和支出型救助對象。急難型救助對象主要包括因火災、溺水、交通事故、人身傷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情況,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立即採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個人;支出型救助對象主要包括因教育、醫療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原則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應低於當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財産狀況符合當地有關規定。《實施意見》同時強調不得將臨時救助對象僅限定為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和建檔立卡貧困人口。

《實施意見》提出對不同救助對象實施分類分檔救助。對支出型救助對象,一般按人按月計算核定,即:臨時救助金額=當地臨時救助標準×救助人數×救助時長(救助人數原則上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確定;救助時長以月為單位,統籌考慮困難程度、持續時間和已獲得其他社會救助、各種補償賠償等情況合理確定,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也可按教育、醫療等自付費用分類分段分檔救助,具體救助標準由各縣根據地方實際確定。原則上兩種計算方式的救助資金最高限額應保持相對一致。對急難型救助對象,程度較輕的,根據救助對象困難情形,及時給予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臨時救助;對困難程度較重、救助金額較大的,參照支出型臨時救助標準確定救助金額。對基本生活陷入極度困難、救助金額已達上限仍不能緩解的特殊個案,可採取“一事一議”方式研究決定,適當提高救助額度。

《實施意見》明確不同困難類型的審核審批程序。對急難型救助對象,可直接予以先行救助,並在急難情況緩解後,及時登記救助對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額等信息,補齊經辦人員簽字、蓋章手續;對支出型救助執行一般程序,按申請、受理、調查、審核、公示、審批工作規程辦理,並強調對申請人為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且已通過年度復核認定的,重點核實其生活必需支出情況,可不再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記者 潘園園)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石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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