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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出臺:實現“救災”向“防災”的法治新突破

2018-12-21 09:47 來源: 氣象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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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災減災工作是評判國家動員力、檢驗政府執行力、衡量執政黨領導力、彰顯民族凝聚力的重要方面。我國是世界上遭受自然災害最嚴重的國家之一,氣象災害佔自然災害總量的71%左右。

墨繩定曲直。氣象災害防禦十分複雜,涉及多部門、各領域。因此,用立法的方式界定政府機構在災害管理中的職責和權限,並理順各方關係顯得十分關鍵。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以下簡稱《氣象法》)。儘管《氣象法》用一章的篇幅規範氣象災害防禦,明確了各級政府、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及氣象臺站在氣象防災減災中的責任和義務,原則規定了人工影響天氣和雷電災害防禦的組織管理等內容,但其規範的內容比較單一,難以適應氣象防災減災救災新形勢新要求。隨著全球氣候變化加劇,在我國發生的極端天氣氣候事件和氣象災害呈現出多發態勢,日益危及國家糧食安全、經濟安全、生態環境安全、社會安全和國土安全。

“2008年的低溫雨雪冰凍災害暴露出我們國家氣象災害防禦中存在的不少薄弱環節。比如,基礎設施建設難以適應極端氣象災害的影響,氣象災害的預防時效性還需要進一步提高,預警信息發佈後的社會聯動、部門協調配合等存在不足,在氣象防災減災的科普宣傳方面還做得不夠等等。”時任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郜風濤説。

在這樣的背景下,針對颱風、大風、沙塵暴、暴雨、暴雪、低溫、高溫、大霧等不同氣象災害的特點,完善氣象災害防禦的法律規章制度,細化不同氣象災害的應急措施,研究制定《氣象災害防禦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提高氣象防災減災能力和水平顯得尤為重要而緊迫。以《氣象法》為基礎,按照“問題引導立法,立法解決問題”的思路,針對氣象災害防禦面臨的突出問題,我國在立法理念上堅持“五個過渡”:從臨災應急管理向全面風險管理和災害防禦體系建設過渡;從更多由政府包攬向政府主導與社會責任相結合的機制過渡;從政府“頂層主導、層層推動”向嚴格落實分級責任制度過渡;從注重災後救助向注重災前預防轉變;從降低災害損失向降低災害風險過渡。中國氣象局從2004年起著手研究制定《條例》,2007年報國務院。2010年1月20日,經國務院第98次常務會議通過,《條例》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

“相對於《氣象法》而言,《條例》具有五個方面的突破和四個方面的深化。”全程參與《條例》制定的中國氣象局政策法規司原副巡視員張鈦仁説。

所謂“五個突破”,即首次以法律規範的形式確立了氣象災害防禦原則、機制,使“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氣象災害防禦體系進一步健全;確立了氣象災害普查、風險評估和區劃制度;明確了颱風、大風、沙塵暴、暴雨、暴雪、低溫、高溫、大霧、霾、雷電等各類氣象災害的預防措施;對空間天氣災害監測預報預警工作作出規定;對氣象災害應急工作作出規定;對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啟動、解除,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的應急措施,以及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在應急處置中的職責和義務,分別作出了規定。

此外,《條例》在四個方面對《氣象法》的相關內容加以深化:一是深化了氣象災害防禦規劃體系建設制度;二是深化了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能力建設;三是深化了農村地區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四是深化了雷電災害防禦組織管理制度。

“以氣象災害防禦規劃體系為例,儘管《氣象法》也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氣象災害防禦規劃,但其中涉及到的內容比較原則。而《條例》則比較具體,規定了編制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的主體、規劃編制的依據和報批程序以及規劃的主要內容等。”張鈦仁説。

《條例》的實施得到了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積極響應。特別是在每年的汛期等災害多發的關鍵時刻,《條例》充分發揮了防災減災救災“準繩”的基礎性作用。

就在《條例》頒布實施的第一年,2010年4月24日,甘肅省武威市遭遇特強沙塵暴,其強度和時間均超過了發生於1993年5月5日的特大黑風暴。由於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條例》有關規定,按照“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科學防禦要求,此次特強沙塵暴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僅為“5·5”特大黑風暴的三分之一,無一人死亡。在北京、江西、貴州、廣西等地,部門聯動因氣象信息“活”起來,防災減災效益明顯提升。(記者 李一鵬)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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