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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條例修改的內容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2018-12-24 19:29 來源: 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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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于2018年12月24日(星期一)下午3時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請財政部副部長程麗華和稅務總局總審計師劉麗堅介紹國務院印發的《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並答記者問。

【程麗華】這次修訂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主要是根據個人所得稅法修改的內容作相應的修改,確保與上位法保持一致,細化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進一步增強可操作性,便於稅務機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有關方面更好地貫徹執行。修改的內容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明確對符合居民個人標準的境外人士的稅收優惠。新個人所得稅法將判定居民個人的時間標準,由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調整為滿183天。為吸引境外人才,加大對符合居民個人標準的境外人士稅收優惠力度,新《條例》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原來的條例是五年,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於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其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的連續年限重新起算。

二是完善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方法。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將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統一調整為經營所得。為支持鼓勵自主創業,對個體工商戶等經營主體給予家庭生計必要支出減除,新《條例》規定: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三是優化個人所得稅相關徵管措施。為方便納稅人、優化納稅服務,實施條例規定:工資、薪金所得可以由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稅款時減除專項附加扣除,其他綜合所得在匯算清繳時減除專項附加扣除,納稅人可以委託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辦理匯算清繳。扣繳義務人未將扣繳的稅款解繳入庫的,不影響納稅人按照規定申請退稅,稅務機關應當憑納稅人提供的有關資料辦理退稅。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吳嘯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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