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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重污染天氣拒不停産可依法查封

2019-01-03 11:04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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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濟南1月3日電(記者 張志龍、陳灝)1月1日起施行的《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提出,重污染天氣應急期間拒不停産限産的可以查封扣押。據悉,這條新措施旨在有效地防止排污單位繼續偷産偷排。

全面修訂的《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是山東省生態環境領域基礎性、綜合性的地方性法規,所確定的原則、制度、責任體系等是山東省落實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的基本遵循。

新版《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發生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在重污染天氣應急期間,未按照要求實施停産、停排、限産等措施,繼續排放污染物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可以依法對有關設施、設備、物品採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

此外條例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作出責令排污單位停産、停業或者關閉決定的,可以要求供電企業採取中止生産用電的措施,供電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據介紹,此次修訂明確了責任體系,加強了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屬地監管職責,突出了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的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明確了公民環境保護權利和義務。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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