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

2019-01-10 22:06 來源: 新華社
字號:默認 超大 | 打印 |

新華社北京1月10日電(記者 熊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近日聯合印發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進一步提升對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

近年來,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奪方向盤、毆打駕駛人員等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時有發生,嚴重威脅道路交通安全,有的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成為不容忽視的公共安全問題。特別是2018年重慶市“10·28”公交車墜江事故發生後,引起全社會強烈關注,加強公交司機安全防護、嚴懲妨害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呼聲高漲。為依法懲治妨害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在全面匯總分析近年來妨害安全駕駛刑事案件的發案數量、涉案罪名、判處刑罰、行為表現、案發環境、危害後果等情況的基礎上,起草印發了意見。

意見聚焦社會廣泛關注的妨害安全駕駛和公共秩序的有關違法犯罪行為,進一步明確法律適用要求。對於乘客實施“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等具有高度危險性的妨害安全駕駛行為的,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並強調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一般也不得適用緩刑;具有“持械襲擊駕駛人員”等幾類特定情形的,予以從重處罰。乘客針對其他人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妨害交通運營秩序、影響行車安全的,根據具體情況分別適用尋釁滋事罪或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意見強調,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處置妨害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公共交通秩序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從重處罰。同時,鋻於實踐中少數駕駛人員與乘客發生紛爭後不能理性應對,而是違規操作或者擅離職守與乘客發生衝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意見規定對實施此類行為的駕駛人員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此外,為鼓勵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務人員和乘客與妨害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及時制止侵害駕駛人和乘客的行為,採取緊急措施避免嚴重危害後果發生,意見還就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作出了原則規定。

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要綜合考慮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速度、通行路段情況、載客情況、妨害安全駕駛行為的嚴重程度及對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大小、行為人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全面準確評判,充分彰顯強化保障公共交通安全的價值導向。同時,要強化宣傳警示教育,通過發佈案件進展情況、以案釋法、褒揚見義勇為行為等方式,向全社會傳遞公安和司法機關堅決懲治妨害安全駕駛違法犯罪的堅定決心,提升公眾的安全意識、規則意識和法治意識。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姜晨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