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陜西:禁止在水文監測環境保護範圍內監測斷面取水排污

2019-01-18 15:28 來源: 新華社
字號:默認 超大 | 打印 |

新華社西安1月18日電(記者 許祖華)在水文監測環境保護範圍內禁止在監測斷面取水、排污。陜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17日通過了新修訂的《陜西省水文條例》,對水文工作的規劃與建設、監測和情報預報、資料的匯交保管與使用、設施和監測環境保護、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規範。

為了加強水文管理,規範水文工作,發揮水文在水資源、水生態、水環境、水災害統籌治理中的基礎性作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陜西省在條例中規定,水文機構應當加強水資源的動態監測工作,建立健全水文應急監測系統,為水資源管理與保護、水生態修復、水環境治理、水災害防治和用水安全提供及時、準確的監測服務。

按照條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毀壞或者擅自使用、移動水文監測設施。水文監測環境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活動:傾倒廢棄物,堆放物料,設置漁具、錨錠,在水尺(樁)上拴係牲畜、停靠船隻等;取土、挖砂、採石、淘金、爆破、鑽探、埋設管線;修建、設置影響水文監測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障礙物;在監測斷面取水、排污,在過河設備、監測斷面或者監測場地上空架設線路;其他危害水文監測設施安全、干擾水文監測設施運行、影響水文監測環境的行為。

將從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的這一條例還規定,違反條例規定,侵佔、毀壞或者擅自使用、移動水文監測設施的,由水文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