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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公平正義最後一道藩籬——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劉貴祥等回應“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

2019-03-13 00:08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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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3月12日電 題:破除公平正義最後一道藩籬——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劉貴祥等回應“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

新華社記者孫奕、譚謨曉、羅沙

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12日下午在梅地亞中心舉行記者會,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劉貴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吳偕林、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葛曉燕,就“基本解決執行難”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清理歷史性積案化解執行難

劉貴祥説,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於“切實解決執行難”的重大部署,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3月提出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破除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藩籬。

他説,三年來,人民法院清理了一大批歷史性積案,對歷史性的、多年前的案件進行全面核查,錄入到信息化案件系統中,然後再進行篩查,凡是有瑕疵、不符合結案標準的,重新查控財産,重新以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為著力點,予以進一步化解和解決。

他表示,人民法院還大力推進執行模式的重大變革,如建立網絡化財産查控系統、推進信用懲戒體系建設、出臺失信名單制度等,來破解執行中的查人找物難、財産變現難等難題。

劉貴祥表示,針對消極執行、拖延執行、選擇執行、亂執行問題及執行作風不端、執行紀律不嚴等現象,人民法院打造了信息化數據鐵籠,實現對執行案件的全方位監控。還制定了50多個執行方面的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嚴格約束執行權的運行,控制執行權的濫用。

爭取今年年底提交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

劉貴祥表示,儘管“基本解決執行難”這一階段性目標如期實現,但在有些地區、有些方面執行難依然存在,甚至還比較突出,實際上“我們對存在的問題和短板還是心中有數的。”

他舉例,以信息化建設來説,雖然我們建立了網絡查控系統,但實踐中存在著隱匿財産、轉移財産的情況,雖有網但撈不著魚,這是個短板。另外,查控系統還存在運行不暢、部分信息不準確的現象。

劉貴祥表示,有些地方還存在選擇性執行、消極執行、亂執行等現象,同時還有許多歷史性的案件沒有徹底消化等,因此必須咬定“切實解決執行難”這個目標不放鬆、不懈怠、不動搖。

他介紹,下一步要推進完善強制執行的立法體系。目前,民事強制執行法已經被列入立法規劃,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要求,緊鑼密鼓地起草民事強制執行法,爭取在今年年底將草案提交審議。

加大對貪腐分子的經濟處罰力度

劉貴祥介紹,黨的十八大以來,各級人民法院在發揮司法職能,懲治貪腐犯罪的同時,加大了對貪腐分子的經濟處罰力度,追繳其非法所得,提高違法犯罪成本。

他説,2015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對貪污賄賂犯罪增加了“罰金刑”,從相關司法解釋可以看出,對貪腐犯罪的“罰金刑”適用標準要遠遠高於一般犯罪“罰金刑”的適用標準,同時,對於沒有追繳到案的犯罪分子非法所得,要一追到底,不設時限,隨時發現隨時追繳。

他透露,黨的十八大以來,人民法院共依法審結省部級以上領導幹部職務犯罪案件117件,117人。其中29人被判處沒收全部個人財産,其餘88人被判處罰金、沒收部分個人財産。財産刑全部執行到位。絕大多數犯罪分子的貪污所得被全部追繳。

在執行中將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結合

在執行工作中,對企業的執行有時會面臨兩難。比如,當企業陷入債務危機時,法院如果加大執行力度,很可能造成企業破産。如何把加大執行力度和追求最好的社會效果有機結合呢?

劉貴祥表示,人民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要堅持公權力的審慎性和謙抑性,審時度勢進行把握。盡可能採取執行和解的辦法,與雙方當事人溝通,讓企業能夠活下來,保住就業,促進經濟發展。

他表示,要做好執行和破産程序的銜接,通過破産重整和破産和解,進行新的債務組合。“有很多企業畏懼提破産這個事,實際上有時重整和和解是解決債務危機的一個很好辦法。”

劉貴祥還表示,對法院來説,在採取查封等控制措施的時候,一定要把握好界限。絕不能明顯超標查封,能活封的不要死封,盡可能採取對生産經營影響最小的執行方式。不能把民事糾紛當做刑事犯罪去處置。

“在執行程序中,法官要有充分的考量,要追求最好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他説。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石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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