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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藥監局:嚴厲查處藥品零售企業
執業藥師“挂證”等行為

2019-03-21 15:30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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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3月21日電(記者 趙文君)記者從國家藥監局獲悉,將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為期6個月的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挂證”行為整治。通過整治,查處並曝光一批違法違規的藥品零售企業和從業人員,有效遏制“挂證”行為,形成嚴查重處的高壓態勢和強大威懾,進一步規範藥品經營秩序和執業藥師執業行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用藥安全有效。

整治工作分自查整改階段和監督檢查階段。在自查整改階段,所有藥品零售企業開展自查,對執業藥師配備不到位、不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等問題,採取切實有效措施主動進行整改。所有註冊執業在藥品零售企業的執業藥師亦須一併開展自查。自2019年5月1日起,國家藥監局各省級局組織對行政區域內的藥品零售企業開展監督檢查。

凡檢查發現藥品零售企業存在“挂證”執業藥師的,按嚴重違反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情形,撤銷其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凡檢查發現藥品零售企業未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的,按照藥品管理法規定依法查處;同時,將該企業列入年度重點檢查對象,進行跟蹤檢查或飛行檢查。凡檢查發現藥品零售企業未按規定銷售處方藥的,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規定予以處罰。凡檢查發現存在“挂證”行為的執業藥師,撤銷其執業藥師註冊證,在全國執業藥師註冊管理信息系統進行記錄,並予以公示;在上述不良信息記錄撤銷前,不能再次註冊執業。

通知要求,加強屬地藥品經營企業日常監管,嚴厲查處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挂證”等行為。市(或縣)級負責藥品監管的部門要對新開辦藥品零售企業嚴格審核把關,不具備條件的,不得核發藥品經營許可證。對於查實藥品零售企業存在執業藥師“挂證”的,應通報當地醫保管理等部門,取消其醫保定點資格,形成部門聯合懲戒機制。對於查實的“挂證”執業藥師,撤銷其執業藥師註冊證,並對外公示。要將“挂證”執業藥師納入信用管理“黑名單”,積極探索多部門聯合懲戒、共同打擊的長效機制。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范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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