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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修法完善法官檢察官遴選工作

2019-04-20 17:03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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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4月20日電(記者 孫少龍、羅沙)法官法修訂草案三審稿和檢察官法修訂草案三審稿20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兩部草案的三審稿對法官、檢察官的遴選工作作出了進一步完善。

此前,法官法修訂草案二審稿和檢察官法修訂草案二審稿中規定,遴選法官、檢察官人選一般在下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擔任法官、檢察官五年以上,並具有遴選職位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遴選法官、檢察官人選一般在下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擔任法官、檢察官八年以上,並具有遴選職位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地方和全國人大代表提出,上述有關逐級遴選的條件可能導致遴選範圍窄、週期長,不利於根據不同情況和需要開展遴選工作。對此,兩部草案的三審稿將二審稿中的規定修改為:參加上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遴選的法官、檢察官應當在下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擔任法官、檢察官一定年限,並具有遴選職位相關工作經歷。

同時,為了更好體現黨的十八大以來司法體制改革成果,兩部草案的三審稿將初任法官、檢察官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規定,移入法官、檢察官任職條件一條中統一規定,也與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有關規定相銜接。此外,兩部草案的三審稿在法官、檢察官任職條件中增加規定“擁護中國共産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在法官、檢察官培訓中增加政治培訓。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石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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