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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科研、“AI換臉”、人體試驗、個人信息,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二審稿都作出規範

2019-04-20 20:29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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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4月20日電 題:基因科研、“AI換臉”、人體試驗、個人信息,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二審稿都作出規範

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白陽、羅沙、王子銘、孫少龍

單獨設立人格權編,是我國民法典分編草案的一大亮點。20日,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二審稿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其中對人體基因胚胎科研活動、“AI換臉”、人體試驗、個人信息保護等問題作出了規範,立法過程體現出較強的現實意義。

規範人體基因科研活動: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

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學研究,必須有嚴格的法律規範。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二審稿對此增加規定,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

“這是對民法總則關於‘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價值判斷的延展和重申。”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王軼認為,在未來法律實施過程中,對於從事相關科研醫學活動危害人體健康、違背倫理道德的,應根據情節輕重,讓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或追究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利明認為,一些醫療機構、科研機構和人員貿然從事的一些有關人體基因和人體胚胎方面的科研活動,不僅可能對試驗個體造成損害,也可能對社會整體道德造成衝擊,有必要通過立法予以規制,使這些科研活動在科學、倫理的指引下健康有序發展。

規範“AI換臉”: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

深度偽造可以製作使人難辨真假的動態人臉畫面和聲音,“AI換臉”可以隨意替換視頻的角色面部……信息技術日新月異,也引發了人們對相關技術可能侵犯肖像權、危害社會公共利益乃至國家安全的更多擔憂。

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二審稿對此作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其他人格權的許可使用和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目前,通過信息技術深度偽造他人的肖像、聲音主要用於網絡‘惡搞’,但這種技術存在很強的負面效應,容易被不當利用。”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強説,草案針對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深度偽造他人肖像、聲音作出規定,清晰地表達了民事基本法保護公民的態度。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表示,草案明確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説明,肖像權的使用是沒有附加條件的,未經本人同意,即便沒有營利目的和主觀惡意,同樣構成侵害肖像權。

完善醫療人體試驗相關規定:臨床試驗應經倫理委員會審查

發展新藥品、研究治療手段,需要進行以人體為對象的醫療試驗活動,如何確保這些試驗活動規範有序?

為嚴格規範相關試驗活動,保護受試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二審稿明確規定,為研製新藥、醫療器械或者發展新的預防和治療方法,需要進行臨床試驗的,應當依法經相關主管部門批准並經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向接受試驗者或者其監護人告知試驗目的、用途和可能産生的風險等詳細情況,並經書面同意。

楊立新説,相比草案一審稿,二審稿將臨床試驗的範圍擴大至“研製新藥、醫療器械或者發展新的預防治療方法”,這樣更符合醫療科技發展的實際需求,能夠更好推動醫學科學發展,也保障醫療科技能夠更加安全地應用於臨床。

“技術沒有達到比較成熟的程度就貿然進行人體試驗,可能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孟強説,草案強調臨床試驗應經倫理委員會審查,嚴格控制相關試驗的程序,意義十分重大。試驗能否進行,倫理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將起重要作用。

強化保護個人信息:收集使用未成年人信息須徵得監護人同意,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職中獲取的信息必須保密

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二審稿中,對收集使用未成年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個人信息的,增加規定應當徵得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王利明表示,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隱私和個人信息非常容易受到利用和侵害,需要特別強化保護,如對網絡遊戲採取分級措施,限制暴力等有害信息。所以,有必要進行法律規範,要求對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必須取得其監護人的同意。

同時,草案還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於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隱私、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洩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楊立新表示,草案強調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職過程中的保密義務,增加未成年人信息保護的內容,這些修改與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一脈相承,也給下一步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提供了法律依據。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石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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