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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清理規範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的通知

2019-05-14 10:30 來源: 發展改革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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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清理規範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9〕7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降低實體經濟成本,持續改善營商環境,以更實舉措更大地激發市場活力,健全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不斷提高政府定價管理的科學性、規範性和透明度,現就進一步清理規範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縮減政府定價範圍和定價項目層級

嚴格按照“凡是市場能自主調節的就讓市場來調節”的原則,放開機動車檢測類、氣象服務類、地震安全評價類等收費項目,進一步縮減政府定價範圍,對已經形成競爭的服務,一律實行市場調節價;對能夠區分競爭性領域或環節的,競爭性領域或環節的收費標準一律實行市場調節;對市場競爭不充分、仍具有壟斷性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含政府指導價,下同)管理。各地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不得超過規定範圍(具體範圍詳見附件),可根據實際情況縮減,不得通過改變名稱等方式擴大範圍。切實減少並嚴格限定定價項目層級,原則上不得設立三級項目,確有必要增加項目或設立三級項目的,需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壓縮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如需修改有關法律、法規的,須在履行法定程序後再行調整。地方政府定價目錄應相應做出調整修訂。

二、規範定價主體和收費標準制定方法

要區分不同收費項目和性質,對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不同的收費標準制定方法。原則上,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標準採用准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制定,對具備條件的鼓勵採用市場化的方式定價,鼓勵價格主管部門由直接定價轉為制定定價機制,具體價格依照定價機制由市場調節形成;對政府投資或參與投資建設的項目,應以扣除政府投入後的成本為依據制定收費標準,充分體現公益性。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價格主管部門在定價時要充分聽取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各地按照本通知確定的定價範圍,細化並明確每個項目的標準制定方法,並與收費標準一併公佈。

三、嚴格履行政府定價程序

制定和調整經營服務性收費標準,要嚴格按照《政府定價行為規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17年第7號)有關規定,依法履行價格調查、成本監審或成本調查、聽取社會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審議、作出價格決定等程序。對社會影響較大的,要提前做好風險評估並制定應對預案。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項目,要完善配套保障措施,切實保障低收入群體基本生活不受影響。

四、健全管理制度體系

一是建立健全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後評估制度。各地可以通過自評估、聘請第三方評估等方式,定期對政策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監測和評估,了解政策執行中遇到的問題,收費主體經營狀況、成本情況、勞動生産率、市場供求變化等對收費標準的影響,密切關注社會各方面對所制定收費標準的意見。

二是不斷完善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動態調整制度。各地要對擬放開服務、領域、環節市場競爭狀況進行評估,參考評估結論,不斷完善政策。綜合考慮市場競爭程度、生産經營成本等變化,及時將能放開的項目放開、需要改進定價方法的進行改進、需要調整標準的進行調整。對放開後又形成壟斷的,應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及時查處,維護消費者正當權益。

三是全面落實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調整制度。不斷完善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一張網”。目錄清單中包括具體收費項目、收費文件依據、收費標準、定價方法、定價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等。各地調整收費項目和標準,變更項目名稱、收費文件依據等信息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及時在當地官方網站對外公佈,並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書面報告。同時,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將已審核同意的目錄清單(含收費項目、文件依據、收費標準、定價方法、定價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等)電子版上傳至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統一調整,並對外發佈。

四是切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強對取消政府定價政策的跟蹤督查,建立健全價格行為規則規範,引導價格合理形成,重點督查政策的落實、執行和運行情況,督促經營者做到明碼標價、收費公示,自我約束、公平競爭。同時加強價格監測預警,關注輿情反映,及時了解市場價格動態和市場運行變化情況,做好應急處置。

五、具體要求

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增強責任感,把清理規範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作為2019年價格改革的重點任務,進行專項部署,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作,積極推進工作。要結合本地實際,倒排時間表,細化工作方案,明確各項具體任務,落實到處、明確到人,提出可檢驗的成果形式和時間進度安排。要加強與媒體溝通,宣傳清理規範收費工作進展,及時應對輿情反映,主動回應社會關注、民生關切。各地清理規範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不涉及修改相關法律法規或者地方定價目錄的,要在2019年7月底前完成相關工作,同時將階段性工作成果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涉及修改法律法規或者地方定價目錄的,要在上報時一併註明,並説明工作進度。

附件:地方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範圍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9年5月5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雷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