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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門關於進一步規範發展公租房的意見

2019-05-19 09:16 來源: 住房城鄉建設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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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關於進一步
規範發展公租房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自然資源廳,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委、發展改革委、財政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自然資源局:

近年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積極發展公租房,取得了明顯成效。截至2018年底,3700多萬困難群眾住進公租房,累計近2200萬困難群眾領取公租房租賃補貼。公租房保障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推進新型城鎮化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增強困難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公租房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問題仍很突出,部分大中城市公租房保障需求量大,但保障覆蓋面較低,尤其是對住房困難的新就業無房職工、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的保障門檻較高、力度不夠。習近平總書記明確要求,要完善住房市場體系和住房保障體系,解決城鎮中低收入居民和新市民住房問題。為更好發揮住房保障在解決群眾住房問題中的“補位”作用,現就進一步規範發展公租房,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加快完善主要由配租型的公租房和配售型的共有産權住房構成的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多渠道滿足住房困難群眾的基本住房需要;進一步規範發展公租房,努力實現本地區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保盡保,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在合理的輪候期內得到保障,促進解決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等新市民的住房困難,不斷增強困難群眾對住房保障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則。

1.以政府為主提供基本保障。要將規範發展公租房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堅持既盡力而為又量力而行,在國家統一政策目標指導下,因地制宜加大公租房發展力度。同時,要防止保障與市場出現錯位,既不能把公租房違規轉為商品住房,也不能將對公租房的支持政策用於發展商品住房。

2.分類合理確定準入門檻。要針對不同困難群體,合理設置相應準入條件,採取適當的保障方式和保障標準,統籌做好城鎮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新市民的公租房保障工作,加大對符合條件新市民的保障力度。

3.堅持實物保障與租賃補貼並舉。要繼續做好公租房實物保障工作。同時,積極發展公租房租賃補貼,滿足困難群眾多樣化的居住需求。

二、繼續做好城鎮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保障工作

(一)保障範圍和目標。各地要全面梳理低收入特別是低保家庭、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的住房狀況,凡申請並符合條件的要實現應保盡保。持續做好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保障工作,明確合理的輪候期,在輪候期內給予保障。城鎮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住房困難等具體準入條件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合理確定,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實施,並及時進行動態調整。

(二)保障方式和標準。對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可以實物配租為主、租賃補貼為輔;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租賃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為輔。具體保障方式可結合保障對象意願和公租房供給因地制宜確定。嚴格保障標準,實物配租公租房單套建築面積原則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合理確定租賃補貼標準,建立動態調整機制,並根據保障對象的收入水平實行分檔補貼,支持保障對象租賃到適宜的住房。

(三)多渠道籌集房源。有新增公租房實物供給需求的,可立足當地實際,制定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公租房的政策,明確配建比例。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的試點城市,可將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的租賃住房長期租賃作為公租房,租賃期限一般不低於5年。鼓勵政府將持有的存量住房用作公租房。新籌集的公租房要做到佈局合理、設計科學、質量可靠、配套完善。

(四)準入、使用、退出管理。各地要建立常態化申請受理機制,強化部門協同和信息共享,加強資格審核,確保保障對象符合相應的準入條件。完善公租房配租方式,根據保障對象的住房、收入和財産以及申請時間等因素,可通過綜合評分、隨機搖號等方式確定排序。定期檢查公租房使用情況,確保公租房房源依法合規使用。定期復核保障對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經濟狀況變化情況,及時調整保障方式、保障標準等。健全公租房退出管理機制,對違規使用公租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承租人,綜合運用租金上調、門禁管控、信用約束、司法追究等多種方式,提升退出管理效率。

三、加大對新就業無房職工、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的保障力度

(一)保障範圍和目標。各地要堅持既盡力而為又量力而行,根據財政承受能力,重點保障環衛、公交等公共服務行業以及重點發展産業符合條件的青年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具體準入條件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合理確定,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實施,並及時進行動態調整。可設立最長保障期限,重在解決階段性住房困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要與用人單位精準對接,搞清需求,合理確定公租房供給數量、租金標準等。

(二)保障方式和標準。實物保障以配租集體宿舍為主,以小戶型住宅為輔。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較為集中的開發區和産業園區,根據用工數量,在産業園區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中,可通過集中建設或長期租賃、配建等方式,增加集體宿舍形式的公租房供應,面向用工單位或園區就業人員出租。按照國務院規定開展試點的城市,企業(單位)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在符合規劃、權屬不變的前提下,可建設公租房,面向本單位職工出租,促進職住平衡。租賃補貼發放範圍、補貼標準等由各地因地制宜確定。

(三)準入、使用、退出管理。對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政府籌集的公租房主要面向其用人單位定向供應,職工向用人單位提交申請。用人單位依照當地有關規定,協助住房保障等部門對職工保障資格進行審核,對定向供應的公租房進行分配,切實履行對入住職工的管理責任,並督促不再符合條件的人員退出保障,確保公租房合規使用。研究制定面向用人單位定向供應公租房的管理辦法,並指導用人單位制定本單位的實施細則,加強對用人單位的監督管理。

四、加強公租房建設運營管理

(一)加強公租房建設管理。各地要強化對招投標、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等建設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嚴格落實各參建主體質量安全責任,強化建設單位首要責任,全面落實質量終身責任制。對偷工減料等違法違規行為嚴肅追責,督促參建主體對易産生質量常見問題的部位和環節採取針對性防治措施,切實保證公租房建設質量安全。

(二)積極實施政府購買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有條件的地方要逐步推廣政府購買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吸引企業和其他機構參與公租房運營管理。明確購買主體,合理確定購買內容,將適合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的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事項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公開擇優確定承接主體,規範服務標準,全面實施績效管理,切實提升公租房運營管理專業化、規範化水平,增強群眾滿意度。

(三)加快推進住房保障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各地要結合實際制定住房保障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實施方案,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歸集和應用制度,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對公租房申請、使用、退出等環節失信主體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予以聯合懲戒;發生較重失信行為或多次發生輕微失信行為但尚未達到嚴重失信行為標準的,列入重點關注對象名單,依法實施與其失信程度相適應的懲戒措施。

(四)完善公租房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各地要充分考慮保障對象日常生活、出行等需要,加快完善公租房小區的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設施,使群眾享有更好的居住環境。將公租房小區及時納入街道和社區管理,積極發展各項便民利民服務和社區志願服務,推進信息化、智慧化技術成果的應用,切實提升公租房社區居住品質。

五、落實各項支持政策

各地對列入市縣年度計劃的公租房項目,要落實好土地、資金、稅費等各項支持政策,確保公租房工作順利實施。

(一)確保用地供應。新建公租房的地方,要依據公租房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科學編制土地供應計劃,公租房用地應保盡保。儲備土地和收回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優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設。

(二)加強資金保障。各地要根據財政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公租房建設規劃,統籌各項資金用於公租房房源籌集、租賃補貼發放。政府投資公租房租金收入專項用於償還公租房貸款本息及維修養護、管理等,維修養護費用主要通過公租房租金收入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租金收入解決,不足部分由財政預算安排解決。

(三)落實稅費減免政策。對公租房建設籌集、經營管理所涉及的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契稅、土地增值稅、房産稅、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等,以及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繼續按規定落實優惠政策。

六、加強組織領導

(一)落實工作責任。地方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工作。市縣要結合實際,認真組織落實,積極推進公租房工作。2019年底前,各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將本地區公租房發展情況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加強監督檢查。各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有效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市縣公租房工作加強督促指導,確保各項工作任務和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三)總結推廣經驗。各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及時總結規範發展公租房工作中的經驗和問題,並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對地方的先進經驗,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將及時進行宣傳推廣。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
2019年5月7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石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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