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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解釋:省級、市地級人民政府可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2019-06-05 20:09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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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6月5日電(記者 羅沙)最高人民法院5日公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探索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該司法解釋明確提出,省級、市地級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關部門、機構或者受國務院委託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産所有權的部門可以作為原告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最高法同時發佈了5個人民法院保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典型案例,對人民法院依法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提供相應的示範和指導,促進裁判規則的統一和完善,教育引導企業、公眾自覺保護生態環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規定了可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三種情形,包括:發生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以及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後果的情形。

該司法解釋規定,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人身損害、個人和集體財産損失要求賠償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因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要求賠償的,適用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及相關規定。

該司法解釋明確了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的審理規則,其中規定,第一審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由生態環境損害行為實施地、損害結果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由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或者指定的專門法庭審理。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應當由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

在舉證責任方面,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原告應當就被告實施了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或者具有其他應當依法承擔責任的情形,生態環境受到損害以及所需修復費用、損害賠償等具體數額,以及被告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與生態環境損害之間具有關聯性,承擔相應舉證責任。

此外,該司法解釋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體系作出創新,首次將“修復生態環境”作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方式,並根據生態環境是否能夠修復對損害賠償責任範圍予以分類規定。

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與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銜接方面,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因同一損害生態環境行為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和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應先中止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審理,待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審理完畢後,就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未被涵蓋的訴訟請求依法作出裁判。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的裁判生效後,有權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機關或者社會組織,就同一損害生態環境行為有證據證明存在前案審理時未發現的損害,並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表示,人民法院將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既要充分發揮司法審判的職能作用,在堅持平等原則基礎上依法審理案件,促進生態環境有效修復,又要充分尊重環境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執法主體地位,防止審判權“越界”進入行政監管領域,還要注意與行政機關做好訴前磋商、證據調查收集、生態環境修復等環節的銜接協調,形成生態環境保護的強大合力。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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