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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賦予省級公立醫院一定資産處置自主權

2019-06-12 09:44 來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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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0日,從省財政廳傳來消息,日前,省財政廳、省衛健委聯合印發《省級公立醫院國有資産處置管理補充規定》,對我省省級公立醫院資産處置原則,自主處置已達使用年限並且應淘汰報廢的各類資産所須程序進行了明確規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我省賦予省級公立醫院一定的資産處置權限。這裡的所説的資産處置,是指我省省級公立醫院對其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産進行産權轉讓或登出産權的行為。我省省級公立醫院資産處置事項,按以下原則實行:(一)土地使用權、房屋、機動車、單筆100萬元以上的貨幣性資産損失由省財政廳審批。(二)甲類醫療設備、單價原值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乙類醫療設備、單筆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且不超過100萬元(含100萬元)貨幣性資産損失由省財政廳授權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指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省教育廳等行政主管部門,下同)審批,主管部門應當於批復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批復文件報省財政廳備案。單價原值500萬元以下已達使用年限並且應淘汰報廢的各類資産、單筆50萬元以下貨幣性資産損失的資産處置,授權省級公立醫院自主處置,處置結果按季度報主管部門備案。已達使用年限仍可以繼續使用的各類資産,應當繼續使用。

補償規定明確了省級公立醫院自主處置已達使用年限並且應淘汰報廢的各類資産所需的五項程序。省衛健委根據省級公立醫院實際情況,參考《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産》應用指南確定的固定資産折舊年限,組織所屬醫院制定資産使用年限標準,會同省財政廳頒布實施,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變化情況適時調整。省級公立醫院自主處置已達使用年限並應淘汰報廢的資産、經主管部門審批同意處置的資産所取得的收益,留歸各醫院,納入醫院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涉及科技成果轉化資産處置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西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執行。上述情形以外的資産處置收入,按照《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賈蘊)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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