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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關於促進商業運載火箭規範有序發展的通知

2019-06-17 10:02 來源: 航天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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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 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關於促進商業運載火箭規範有序發展的通知
科工一司〔2019〕647號

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軍民融合發展戰略,引導商業航天規範有序發展,促進商業運載火箭技術創新,根據我國商業運載火箭發展現狀,依據我國現行航天活動配套相關法律法規,現就商業運載火箭科研、生産、試驗、發射、安全和技術管控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則

(一)運載火箭是實施航天活動、進入太空的重要運輸工具,關係到國家和外空安全,是各航天國家實施安全監管的重要領域。我們鼓勵商業運載火箭健康有序發展,進一步降低進入空間成本,補充和豐富進入太空的途徑,大力推進航天運輸系統技術和産業創新,加快提升我國進入空間的能力和國際市場競爭力。

(二)商業運載火箭活動主要是指各類企業通過自有資金、社會資本以及合資合營等模式,在滿足國家安全和公眾利益前提下,按照國家安全監管要求和市場運作機制,實施的運載火箭相關研製生産和以盈利為主要目的的航天發射等行為。

(三)商業運載火箭科研生産活動主要包括:一次性運載火箭(含發射高度30公里至200公里不入軌的探空火箭)、可重復使用運載火箭、再入返回運載器等系統級或分系統級技術産品的創新研發、研製生産、試驗驗證、發射服務等內容。

(四)運載火箭整箭、發動機以及火工品等含能材料具有軍民兩用性,涉及國家安全和公眾利益,從事商業運載火箭科研生産活動的企業(以下簡稱商業火箭企業),須按照《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依法註冊登記,經國防科工局批准並獲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産相關許可後,方可開展有關工作,不得利用相關技術和産品研製生産任何攻擊性武器。

二、關於武器裝備科研生産許可

(五)依照《武器裝備科研生産許可管理條例》,國防科工局依法對列入武器裝備許可目錄的項目實施許可管理,為進一步推動我國商業火箭企業發展,將武器裝備許可優化為科研和生産兩個階段。商業火箭企業須在獲得科研許可後,方可從事相關科研試驗、研發試製等活動;在獲得生産許可後,方可從事相關産品生産製造等活動。商業火箭企業在開展火箭産品研製生産前,應向國防科工局、軍委裝備發展部機關通報。

(六)商業火箭企業應建立完備的保密制度和保密管理體系,經國防科工局審查獲准後,按照《武器裝備科研生産許可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編制相關材料,向國防科工局申報許可。商業火箭企業申請相關武器裝備科研生産許可,須由註冊地省級人民政府就是否同意和支持該企業申報相關科研許可向國防科工局正式來函予以説明,來函應同時明確對該企業取得許可後保密保衛、安全生産、質量等的監管措施和辦法。

三、關於航天發射申報

(七)從事航天發射活動的商業火箭企業,按照《民用航天發射項目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編制申報材料,經省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向國防科工局申請辦理髮射許可;按照有關規定編制相關材料,報軍委裝備發展部進行專項審查。獲得發射許可和通過專項審查後,方可按程序執行發射試驗活動。

(八)發射許可和專項審查申報材料中商業火箭企業需對軌道頻率登記和協調、減緩空間碎片、採取的安全防控措施方案以及第三方責任保險、相關商業保險購買生效情況等進行重點説明。相關發射活動不得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利益造成危害。

(九)為適應當前運載火箭新技術發展需要,確保國家和公眾安全,從事不入軌的探空火箭發射、運載火箭亞軌道發射(通常指35公里至300公里高度)及相關演示驗證等活動的商業火箭企業,需在項目預定發射、試驗的15個工作日前,將相關任務準備以及安全管控等情況向國防科工局、軍委裝備發展部以及相關省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進行通報。

四、關於發射場、試驗場有關工作

(十)凡實施航天器入軌的發射任務須在國家認可的航天發射場實施發射。在發射許可申報前,商業火箭企業需完成與發射場等方面的技術協調、制定發射飛行大綱,火箭進場後,嚴格遵守發射場安全監管等有關規定。

(十一)對於沒有航天器入軌的試驗驗證及相關發射試驗,可依託和利用國家有關部門和企業所屬發射場或試驗場等設施,開展相關活動。任務實施前,商業火箭企業須與發射場或試驗場就發射任務技術保障、安全保密等事項協調一致,經相關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

(十二)發射場或試驗場按照發射試驗有關規定,負責協調發射試驗等任務的安全管控,明確各方責任分工,確保發射場區、飛行航區以及落區或回收場區陸域、空域、海域安全。

五、關於安全和出口管控

(十三)商業火箭企業在從事相關活動中須嚴格遵守國家軍工産品質量和發射安全管理規定,對科研生産及發射試驗全流程負主體責任。各省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商業火箭企業負有科研生産安全監督檢查責任。

(十四)商業火箭企業在進行運載火箭、發動機、火工品及其附屬産品(推進劑等)生産、儲存、運輸和試驗等活動中,須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軍工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以及軍工産品安全運輸要求執行。

(十五)國家對運載火箭及其發動機、火工品等實施重點監管。在商業運載火箭科研生産過程中,相關技術和産品持有方不得向未取得武器裝備相應科研生産許可資質的單位開展任何形式的技術或産品轉移。

(十六)按照國家出口管制有關規定,依法對運載火箭及其專用物項和技術以及相關兩用物項和技術、服務實施出口管制。各類企業、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向國內非自用單位提供達到出口管制範圍的物項、技術、服務時,應當書面告知該單位,該物項、技術、服務以任何方式向境外轉移需事先取得國家出口管制部門的許可,書面告知書存檔10年備查。對自行不能判斷是否屬於出口管制範圍的,應主動向出口管制主管部門諮詢。嚴禁採用調整、修改相關物項、技術、服務的技術參數等規避國家出口管制的各類行為。商業火箭企業如需開展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承攬國際商業發射服務等活動,應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外貿公司承辦。

六、其他

(十七)鼓勵和支持商業火箭企業在科研生産活動中,通過與相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等簽訂委託合同和保密協議等形式,充分依託和利用軍工重大科研、生産試驗設備及廠房,以及國家發射場、試驗場等設施開展科研生産和發射試驗活動。相關國有企事業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動國防科技工業軍民融合深度發展的意見》《國防科工局 財政部關於推動軍工重大試驗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通知》等規定,向商業火箭企業做好相關設施資源的開放使用和技術服務。國家航天發射場作為基礎資源,應積極為商業運載火箭發射提供服務保障。

(十八)國家有關單位將建立促進和支持商業運載火箭創新發展協同機制,完善商業航天和安全監管政策法律環境,培育一批服務諮詢機構,加快航天科技成果轉化,促進商業航天健康有序發展。

附件:我國航天活動有關配套法律法規文件清單

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 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
2019年5月30日

(此件公開發佈)

附件

我國航天活動有關配套相關法律法規文件清單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軍品出口管理條例》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

六、《國務院關於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

七、《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動國防科技工業軍民融合深度發展的意見》

八、《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九、《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十、《武器裝備科研生産許可管理條例》

十一、《武器裝備科研生産許可實施辦法》

十二、《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

十三、《民用航天發射項目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

十四、《軍工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十五、《國防科工局 財政部關於推動軍工重大試驗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通知》

十六、《空間碎片減緩與防護管理辦法》

十七、《國際空間條例》

十八、《賠償責任公約》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黃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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