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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北京市2019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2019-06-17 14:51 來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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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北京市2019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京人社養發〔2019〕92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參加北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單位:

為保障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範圍內退休人員(含退職、退養人員,下同)的基本生活,經批准,現對2019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18年12月31日前,經批准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享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含應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勞動合同制工人),自2019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退休人員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3元,對於不足整年的月數,每月增加0.2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人員(不含建設徵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建設徵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5元。

四、退休人員按下列絕對額調整基本養老金: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月養老金低於3959元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月養老金在3959元及以上,低於5459元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月養老金在5459元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

按絕對額增加養老金後(不含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增加的調整金額),上一檔養老金水平低於下一檔調整後上限的,按下一檔調整後的上限確定(具體標準見附件)。

五、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人發〔2002〕82號文件精神,切實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幹部生活困難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3〕29號)精神,退休的軍隊轉業幹部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4157元/月的,補足到4157元/月。

六、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戰部、財政部、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解決原工商業者生活困難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9號)精神,原工商業者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4157元/月的,補足到4157元/月(不含退職的原工商業者)。

七、經國家或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並在退休前被單位聘用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按相應管理權限批准的高級政工師及勞動部門批准的高級技師,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4157元/月的,補足到4157元/月(不含退職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

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按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享受原標準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65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35元。

九、在按照上述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2018年12月31日(含)前年滿 65周歲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再按照下列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一)年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年滿80周歲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二)繳費年限30年及以上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元。

十、按照本通知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增加的基本養老金,作為享受標準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每年增發1~3個月生活補助費的基數。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執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額發給。

十一、按照原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關於中央科研機構和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參加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京勞社養發〔2001〕74號),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有正常事業費的中央轉制單位,轉制前已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仍執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原人事部、財政部、科技部、建設部《關於轉制科研機構和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轉制前離退休人員待遇調整等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5號)的規定。

十二、本通知執行中的有關問題,由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附件:按絕對額普遍調整標準表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9年6月11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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