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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減徵文化事業建設費

2019-06-18 08:53 來源: 浙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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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今年7月1日起至2024年底,我省從事娛樂業和廣告業的地方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按應繳費額的50%予以減徵文化事業建設費。這是記者6月17日從省財政廳獲悉的最新降費措施。

文化事業建設費是為促進文化事業發展,由稅務部門向提供廣告服務和娛樂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徵收的具有專門用途的政府性基金,列入一般公共預算非稅收入中的專項收入,屬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從1997年起,按經營收入的3%在全國範圍內開徵文化事業建設費。

今年4月,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授權各省(區、市)政府對地方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在50%幅度內減徵文化事業建設費。“我省按照‘頂格優惠’原則積極主動落實國家減負政策,對歸屬地方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50%減徵。”省財政廳相關負責人説。

對此,經省政府批准,省財政廳、省稅務局聯合發佈《關於降低文化事業建設費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規定對歸屬地方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50%予以減徵。政策執行時間為今年7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這一政策的落地,對於從事娛樂業和廣告業的企業和個人來説,獲得感將比較明顯。據初步測算,預計全省今年7月至12月新增減負額3.3億元,2020年至2024年將每年新增減負額6.6億元。財政部門表示,“減負”形成的對文化事業建設投入的資金缺口,會由各級財政部門積極統籌財力予以解決。(記者 金梁 通訊員 馬科奇)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石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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