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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修訂農村生活污處設施排放標準

2019-07-05 10:50 來源: 寧夏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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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後,凡農村醫療機構污水、提供餐飲服務的農村旅遊項目的生活污水、家庭農副産品加工等廢水需經適當預處理,達到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設計進水水質與水量要求後可納入處理。日前,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市場監督管理廳聯合修訂出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排放標準》,提升我區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

該標準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以及實施與監督等作出規定,凡在法律法規禁止排污的保護區內的飲用水水源地、風景名勝區水體、自然保護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等不得新建排污口;對人口規模較大、集聚程度較高、經濟條件較好的村莊,宜開展生活污水的集中式收集,經農村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後達標排放或回用。對人口規模較小、居住較為分散、地形地貌複雜以及出水主要用於施肥灌溉等農業用途的村莊,宜採用分散式處理設施處理後達標排放或回用。

據了解,今年起我區將梯次推進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對距城鎮較近的村莊,污水應依託城市污水處理設施進行治理;新建農村污水處理設施要以已改造為水衝式廁所等行政村、中心村、大莊點為重點區域,加快建設;對已建成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開展提標改造和擴建,推動農村基礎設施提檔升級併發揮作用。當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下游配套建設人工濕地水質凈化工程,且出水通過管道或排污溝渠全部進入下游人工濕地水質凈化工程的,可以將人工濕地水質凈化工程出水作為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出水進行考核。(記者 李錦)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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