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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法院聯合稅務部門向職業放貸人徵稅

2019-07-09 16:05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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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杭州7月9日電(記者 吳帥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與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聯合發佈《關於對職業放貸人徵收稅費的會議紀要》,明確要求從嚴規制職業放貸人的訴訟行為,落實稅收徵管,維護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紀要共八條,主要對徵稅範圍、信息通報、法院和稅務部門相關環節的職責 等進行了規定。紀要規定,自文件下發之日起,對涉及職業放貸人名錄人員為申請執行人的民間借貸案件,本金與利息已經執行到位的,人民法院執行部門應當向稅務機關通報,由稅務機關依法徵稅。

徵收稅費的範圍為職業放貸人通過執行程序獲得給付的利息收入。案件辦理過程中,人民法院執行部門認為案件符合協助徵收稅費的類型和範圍的,及時出具《涉職業放貸人案件信息告知書》,將職業放貸人名單、身份和本金、利息收入等情況通報給當地稅務機關,由稅務機關對其依法徵稅。根據在案證據,尚難以明確利息收入等情況的,可以先行將裁判結果及執行到位款項等基本事實和徵稅線索向稅務機關通報。

稅務機關接到通報後,應對徵稅事宜進行核實,認為應當徵收稅費的,在收到《涉職業放貸人案件信息告知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計算納稅人應繳稅費金額,並出具《關於協助徵收稅費的函》交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解釋,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職業放貸人獲得的利息收入主要涉及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稅費,具體以稅務部門核定為準。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雷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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