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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校園性騷擾·限制過度收集個人信息·明確高空拋物調查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熱議民法典人格權編、侵權責任編草案

2019-08-24 07:49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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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8月23日電(記者 曹典、羅沙)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23日分組審議了民法典人格權編、侵權責任編草案三審稿,與會人員就禁止性騷擾、保護個人信息、治理高空拋物墜物等內容展開熱議。

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三審稿進一步細化了“禁止性騷擾”條款,不少與會人員認為,應當進一步完善草案,強化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力度。

鄧麗委員説,性騷擾大多發生在職場、校園和公共場所。尤其是在校園發生的性騷擾,影響更為惡劣。建議草案在“禁止性騷擾”條款中將學校等補充進去,同時明確學校等教育機構有責任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和制止性騷擾。

劉海星委員和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張慧也提出了同樣的建議。張慧代表同時建議,將草案相關條款明確為“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師生關係等實施性騷擾”。

法律如何更好保護你我個人信息,是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三審稿針對收集、處理自然人個人信息作出了規定,明確要求必須“徵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等。呂薇委員對此表示,在個人信息的收集、處理上,法律還應規定不能過度收集,制約目前存在的“被同意”收集個人信息現象。

“現在不少手機APP,上來就彈出來要收集你的頭像和個人信息,還包括朋友的通訊錄,這個是完全沒有必要的。”呂薇表示,有的商家強制要求用某一個APP進行支付,並在支付時跳出提示要求收集個人信息,不同意就不能支付。表面上説是徵求同意,實際上是不得不同意。法律應當規定個人信息收集和使用不能過度,不能強迫。

鄭功成委員也對此表示贊同。“法律能不能對此有所限制,即限制互聯網、APP濫用收集個人信息的權利。”他説。

針對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高空拋物墜物問題,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三審稿作出了一系列規定。王勝明委員認為,這積極回應了人民群眾對“頭頂上的安全”的關切。建議草案對建築物管理人的義務以及如何承擔侵權責任作出進一步細化規定,同時進一步完善有關機關對高空拋物墜物行為及時進行調查的規定。

“高空拋物墜物涉及物品多種多樣,造成的後果也不一樣,有關機關在什麼情況下應當介入,建議進一步明確。”王勝明説。

不少與會人員認為,應在法律中將調查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有關機關”明確為公安機關等。公安機關作為治安管理和刑事偵查的專門機關,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和權威性。由公安機關採取必要措施對高空拋物墜物進行及時調查,有利於查清案件事實和責任人。

還有與會人員建議,將高空拋物墜物的環境從“建築物”擴大到其他設施,並對“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分別作出細化規定,進一步明確這兩種行為的民事責任。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石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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